上市公司名称: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峨眉山A 股票代码:000888.SZ 收购人: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258号 通讯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258号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三月 收购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收购报告书摘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6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在峨眉山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峨眉山股份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截至本收购报告书出具日,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各方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收购系乐山市国资委实际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同时,本次收购属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导致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其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本报告书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 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 二、收购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乐山国投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乐山国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乐山市国资委。 三、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主要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系乐山市国资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乐山市国资委实际控制的核心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 四、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状况 (一)从事的主要业务 乐山国投作为乐山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由乐山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在授权范围内以独资、控股、参股方式从事资产经营活动。其作为乐山市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主体,主要从事乐山市市政基础设施及保障房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土地开发整理等业务。 (二)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状况 收购人2021年-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五、收购人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及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乐山国投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乐山国投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 注:公司正在对监事会成员进行调整,选择不设监事会,预计近期完成工商登记变更 七、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无控股股东和无实际控制人。 第二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收购目的 本次收购与乐山市委、市政府对市属国企改革发展的战略部署高度契合,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国资监管相关要求,不仅有助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还能为乐山国投的发展注入强劲动力,显著提升其投融资能力。乐山国投是构建乐山国有资本投融资体系的基础;是打造乐山经济社会发展新引擎的重要载体;是盘活国有股权、债权等资产,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改善国有资本的分布结构和质量效益的实施主体。本次收购完成后,将有助于乐山国投集聚全市优质国有资源,以股权运作、价值管理、国有资本有序进退为手段,实现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宽领域引领国有资本,助推乐山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本次收购完成后,乐山国投将取得乐山市国资委直接持有的峨乐旅集团90%股权,从而间接取得上市公司32.59%股份的表决权。 二、收购人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权益的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并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但是不排除因收购人业务整合、资本运作等事项而产生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之情形。如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所需履行的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程序 1、乐山国投主要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3月12日,乐山国投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意乐山国投向乐山市国资委申请将其所持峨乐旅集团90%股权无偿划转至乐山国投。 2、乐山市国资委批准 2025年3月14日,乐山市国资委向乐山国投出具《关于同意将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90%的股权无偿划转至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批复》(乐国资产权〔2025〕38号)。 3、峨乐旅集团主要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3月17日,峨乐旅集团召开董事会决议,同意乐山市国资委将所持公司90%股权无偿划转至乐山国投。 4、《无偿划转协议》签署 2025年3月19日,乐山市国资委与乐山国投签署《无偿划转协议》,同意乐山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峨乐旅集团90%股权无偿划转至乐山国投。 (二)尚待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出具日,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各方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 第三节 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收购前,乐山市国资委持有峨乐旅集团90%股份,通过峨乐旅集团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71,721,74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59%)。乐山市国资委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 本次收购为乐山国投通过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方式取得峨乐旅集团90%的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乐山国投通过峨乐旅集团间接持有公司171,721,74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59%)。上市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仍为峨乐旅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乐山市国资委。 ■ 二、本次收购的方式 本次收购的方式是乐山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峨乐旅集团90%股权无偿划转至乐山国投。 三、本次收购所涉及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2025年3月19日,乐山市国资委与乐山国投签署《无偿划转协议》。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当事人 划入方: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划出方: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划转标的 划出方持有的峨乐旅集团90%股权。 (3)划转基准日 2023年12月31日。 (4)职工安置 本次划转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峨乐旅集团所聘员工劳动关系保持不变。 (5)债权债务处置 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峨乐旅集团在划转基准日之前及之后的债权、债务仍然由峨乐旅集团享有和承担。 (6)交割条件 ①双方已签署本协议。 ②本次划转已取得全部必要的公司及其他内部批准。 ③本协议项下划出方的陈述与保证仍保持真实有效。 (7)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本次收购尚需取得的批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收购尚需获得的批准参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之“三、本次收购所需履行的程序”之“(二)尚待履行的程序”部分。 五、本次收购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中证登的查询结果,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峨乐旅集团共计冻结上市公司股票534,2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10%。除上述情形外,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以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进行。因此,本次收购不涉及现金支付,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亦不涉及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第五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本次收购系乐山国投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取得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171,721,74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32.59%)。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综上,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关于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参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收购方式”之“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三、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收购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收购方式”之“五、本次收购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四、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乐山市国资委。 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存在因正常业务经营而产生的经营性往来。截至2024年12月31日,除上述经营性往来外,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 收购人已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具体请参见另行披露的法律意见书。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收购涉及相关事项外,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若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重组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收购涉及相关事项外,收购人目前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无与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若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本次收购完成后,若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若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若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若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收购涉及相关事项外,收购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若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不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将保持相互间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上市公司将仍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为保证上市公司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和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收购人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将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具体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下同)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3、保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更换、聘任或解聘,不违法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拥有独立的业务体系和独立完整的资产。 2、规范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除正常经营性往来外,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和领取报酬。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与本公司的机构完全分开;上市公司与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本公司不会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涉上市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公司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与本次收购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保持业务独立,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4、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发生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上述承诺于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保证严格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一)本次收购前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均为乐山市国资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系集景区门票、索道、宾馆饭店、茶业、演艺、旅行社、旅游商品、广告传媒、旅游大数据信息技术和软件开发等为一体的综合性文旅企业。本次收购前后,控股股东峨乐旅集团及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并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本次划转,实际控制人乐山国资控制的资产范围未发生变化,收购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消除峨乐旅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峨眉山股份”)(包括峨眉山股份控制的企业,下同)在酒店及旅行社业务领域的竞争,进一步规范峨乐旅集团及下属企业的经营运作,上市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与控股股东下属企业峨眉山旅业公司、峨眉山旅行社、成都峨眉山饭店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委托期限从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后续因上述受托经营的酒店未达到承诺效益,根据管理需要,上市公司与峨眉山旅业公司、峨眉山旅行社、成都峨眉山饭店继续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委托期限从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并于2025年完成协议续期。 为减少以及避免后续潜在的同业竞争,乐山国投出具了《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避免新增与上市公司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如未来出现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本公司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予以规范或避免。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控股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峨眉山股份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上述承诺于乐山国投对峨眉山股份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乐山国投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峨眉山股份造成损失,乐山国投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披露等都有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本次收购前后,系被相同的实际控制人控制。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本次收购完成后,如上市公司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为避免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收购人出具《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附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关联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企业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不会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使得上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或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峨眉山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已披露的关联交易之外,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峨眉山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峨眉山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峨眉山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峨眉山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 四、对峨眉山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峨眉山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及收购人的自查结果,截至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收购人的主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及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自查结果,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一、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情况 收购人成立于1996年3月18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乐山国投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中兴华审字(2022)第020653号、中兴华审字(2023)第021450号和中兴华审字(2024)第02128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收购人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 收购人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和2006年10月30日颁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等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收购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收购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收购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二)收购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的相关决策文件; (四)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五)收购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的说明; (六)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之间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 个月内发生的重大交易的协议、合同; (七)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八)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九)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 (十)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一)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十二)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吴远洪 2025年3月24日 律师声明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办律师签字: 周杰 程宁宁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罗俊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2025年3月24日 收购人: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吴远洪 2025年3月24日 附表 收购报告书 ■ ■ 收购人: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吴远洪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