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25.8亿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 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深圳托吉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托吉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四”)、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五”)、姚振华(以下简称“被告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具体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4日披露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23-041)。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5年3月20日,原告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3民初5957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8亿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 2、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8万元。 3、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二提供的不动产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就该等不动产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4、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三持有的被告一100%股权享有质权,原告可以与被告三协议以该股权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折价该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就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52,926.3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4,857,926.33元,由原告承担6,087.22元,其余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