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25(临)-25 |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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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提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3月21日(星期五)下午2: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甘肃省兰州市庆阳路219号金运大厦22层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谭岳鑫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9人,代表股份56,612,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7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2,730,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8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6人,代表股份3,882,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9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7人,代表股份7,392,6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510,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9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6人,代表股份3,882,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97%。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司培俊和杨小军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如下提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 《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576,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12%;反对9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49%;弃权9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57,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955%;反对9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34%;弃权9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11%。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2.00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逐项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提案2.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299,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16%;反对1,2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0%;弃权9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0,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459%;反对1,2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799%;弃权9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42%。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2.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296,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65%;反对9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65%;弃权4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77,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066%;反对9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028%;弃权4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06%。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2.03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286,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76%;反对1,2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43%;弃权9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66,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619%;反对1,2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503%;弃权9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78%。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2.04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293,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01%;反对1,2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47%;弃权9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73,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579%;反对1,2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773%;弃权9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8%。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2.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291,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80%;反对1,2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68%;弃权9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72,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417%;反对1,2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935%;弃权9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8%。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2.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283,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37%;反对1,2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17%;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64,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321%;反对1,2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071%;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7%。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2.07 《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293,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99%;反对9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08%;弃权4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73,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566%;反对9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352%;弃权4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82%。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2.08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608,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65%;反对90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53%;弃权9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88,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189%;反对90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933%;弃权9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78%。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司培俊律师、杨小军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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