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指数基金指数 使用费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承担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3月20日 为降低投资者的理财成本,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25年3月21日起,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指数基金指数使用费调整为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相应修订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内容。本次调整后,基金管理人旗下全部指数基金的指数使用费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的基金范围 ■ 二、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调整情况修订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费用与税收”等章节中的有关内容,并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各基金的托管协议(如涉及)、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如涉及)等法律文件,并同步更新《中银中债1-3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中的基金托管人简介信息。本次修订已履行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修订内容自2025年3月21日起生效,修订后的法律文件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如有疑问,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或021-38834788)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0日 关于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03月2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上述业务调整适用于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 自2025年03月20日起,本基金A类和B类均恢复办理上述业务,即取消对机构投资者“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或累计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请。”的限制。 投资者如欲了解详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021-38834788。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银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