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3月1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22号明阳工业园,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5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注:上表中“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无表决权的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张传卫先生因公务出差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葛长新先生代为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现场及通讯出席6人;董事长张传卫先生、董事张启应先生、董事王金发先生、董事张瑞先生、董事樊元峰先生因公务未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通讯出席1人;监事翟拥军先生、监事成永峰先生因公务未出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成奎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首席风控官刘建军先生、副总裁张超女士、副总裁易菱娜女士、副总裁韩冰先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向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特别决议案:无 2、 本次审议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的议案为:议案1 3、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孔维维、梁严鑫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