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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

  证券代码:688330 证券简称:宏力达 公告编号:2025-002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3月19日在上海市松江区田富路528弄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3月14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由董事长章辉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因此,同意公司拟定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江咏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宏力达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宏力达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该管理办法有助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因此,同意公司拟定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江咏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宏力达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决议范围内全权处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因员工离职或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相关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处理,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等,在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5、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的其他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行使。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江咏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Holystar Arabia Industrial Company Ltd.提供不超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2,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保类型,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上述事宜,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宏力达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上述须经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宏力达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07)。
  特此公告。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688330 证券简称:宏力达 公告编号:2025-003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3月19日在上海市松江区田富路528弄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依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于2025年3月14日发出通知,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于义广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经过表决,一致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宏力达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宏力达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核心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宏力达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宏力达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688330 证券简称:宏力达 公告编号:2025-006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Holystar Arabia Industrial Company Ltd.(以下简称“Holystar Arabia”)。Holystar Arabia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达”或“公司”)的参股子公司,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拟为Holystar Arabia
  提供不超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2,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截至本公告日,不包含本次担保,公司为Holystar Arabia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
  ● 被担保人未提供反担保,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形。
  ● 本次担保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基本情况
  宏力达全资子公司厦门晧普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晧普威”)持有宏百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百威”)51%股份,宏百威持有Holystar Arabia 49%股份,Holystar Arabia为公司的参股子公司。为了支持公司海外业务的拓展,满足Holystar Arabia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为Holystar Arabia提供不超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2,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保类型,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上述事宜,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二)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Holystar Arabia Industrial Company Ltd.
  2、成立日期:2024年12月9日
  3、注册地址:8915 King AbdulAziz Road, 3895, Riyadh, Kingdom of Saudi Arabia
  4、经营范围:配电和其控制设备的制造。
  5、注册资本:2,500万沙特里亚尔
  6、股权结构:Abdullah Abunayyan Investment Holding Company持股51%;宏百威持股49%。
  7、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Holystar Arabia于2024年12月设立,无最近一年又一期(2024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8、被担保人权属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Holystar Arabia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权属清晰,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9、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宏力达全资子公司晧普威持有宏百威51%股份,宏百威持有Holystar Arabia 49%股份。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具体担保协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及签约时间等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公司管理层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担保事宜。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支持公司海外业务的拓展,满足参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作出的必要支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战略规划。公司原则上将要求参股子公司其他直接或间接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同比例提供担保或向公司提供担保措施或根据各自优势提供其他资源支持。Holystar Arabia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担保风险整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将在提供担保后密切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并就可能发生的债务风险提前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公司财产、资金安全。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次担保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不含本次)为人民币1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分别约为2.76%、2.35%,均为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688330 证券简称:宏力达 公告编号:2025-005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25年4月2日至2025年4月3日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并按照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龚涛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5年4月9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龚涛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龚涛先生,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南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博士研究生,教授。2007年7月至2009年8月,任东华大学讲师;2009年9月至2017年8月,任东华大学副教授;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任美国普渡大学访问学者;2017年9月至今,任东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019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征集条件。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并且对与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三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征集人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9日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4月9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588号上海千禧海鸥大酒店二楼海纳厅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宏力达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07)。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5年4月1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5年4月2日至2025年4月3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联系人:宫文静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田富路528弄
  邮政编码:201615
  联系电话:021-64180758
  电子邮箱:hld.mail@holystar.com.cn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求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龚涛
  2025年3月20日
  附件: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宏力达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宏力达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龚涛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对于同一议案,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委托股东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88330 证券简称:宏力达 公告编号:2025-007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4月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4月9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588号上海千禧海鸥大酒店二楼海纳厅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4月9日
  至2025年4月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详情请查阅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宏力达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议案1-3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2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部分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将在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拟作为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3、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邮件、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和邮件到达日应不迟于2025年4月8日17:00,邮件、信函中需注明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股东账户号、联系电话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通过邮件或信函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1-64180758
  邮箱:hld.mail@holystar.com.cn
  联系地址:上海市松江区田富路528弄
  邮政编码:201615
  特此公告。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0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4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330 证券简称:宏力达 公告编号:2025-004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30.1916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000.00万股的0.93%。其中,首次授予122.221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87%,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3.88%;预留7.97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6%,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6.12%。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若届时本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A股普通股股票,则相关股份为根据公司2023年9月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而回购的公司股份或公司未来新制定回购方案而回购的公司股份。
  2023年9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含),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约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2024年9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截至该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本次股份回购。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1,301,916股,占公司总股本140,000,000股的比例为0.9299%,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32.10元/股、最低价为18.39元/股、回购均价为23.05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9,731.82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30.1916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000.00万股的0.93%。其中,首次授予122.221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87%,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3.88%;预留7.97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6%,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6.12%。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9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454人)的6.39%,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除非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与公司存在劳动或聘用关系。
  2、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激励对象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表格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完成首次授予并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2、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若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3、其他限售规定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后的其他限售规定,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有关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为14.76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4.7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4.76元/股,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具体如下:
  1、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9.52元的50.00%;
  2、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8.97元的50.94%;
  3、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7.66元的53.35%;
  4、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7.26元的54.14%。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X),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净利润”、“应收账款余额”、“营业收入”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
  2、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含当日)授予,则其考核年度及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保持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其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具体考核目标如下:
  ■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归属期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与相应归属期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相挂钩,则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确定方法如下:
  ■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综合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根据其所在部门/业绩单元绩效和个人绩效评定,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P)。
  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应收账款余额与营业收入之比,前述指标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是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应收账款余额与营业收入之比是衡量企业收款效率、资金流转情况及客户信用管理效果的关键财务指标。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4、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均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专业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在归属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授予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因此,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年3月19日对首次授予的122.221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29.45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2025年3月19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9.0176%、16.4342%(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879%、1.5374%(分别采用中国国债1年期、2年期收益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于2025年4月初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权益,预测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7、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劳动/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执行。
  8、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8、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激励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按其变更后的职务所对应的个人绩效考核执行。
  但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出现担任独立董事或发生其他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情形,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4、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5、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1)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由继承人继承且按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继承人继承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7、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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