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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9日 星期三 用户中心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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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
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持有人大会”或“会议”)的召开情况、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情况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了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并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会议表决投票起止时间为自2025年2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13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计票时间为2025年3月17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简称《公告》)。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5年3月17日由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中信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2月17日,权益登记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为36,061,063.34份。经统计,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及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代表集合计划份额为18,097,097.00份,占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50.18%,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的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开会方式)的召开条件。
  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为18,097,097.00份,占参加会议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比例为100%;反对票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为0份,占参加会议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比例为0%;弃权票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为0份,占参加会议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比例为0%。
  同意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占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且有表决权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份额的100%,达到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且有表决权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7,000元,律师费14,400元,合计21,400元,由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即2025年3月17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另有要求除外)。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表决事项为管理人于2025年2月13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的《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一《关于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并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
  三、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议案,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并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四、备查文件
  1、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9日
  公 证 书
  (2025)京中信内经证字第7825号
  申请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60423L,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剑飞
  委托代理人:廉欣媛,女,1993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海坤,男,1996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监督
  申请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廉欣媛、王海坤于2025年3月7日来到我处,称: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涉及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并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事宜,根据《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集合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发布了《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过程以及表决结果的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证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和公证员练晓欣办理此项公证。经审查,上述证明文件均真实、有效。以快递方式收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投票召开持有人大会的规则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受理上述公证申请后,本公证员对申请人进行了相关告知,主要包括:(1)现场活动本身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现场监督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2)现场活动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3)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现场活动举办规则。(4)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活动规则、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有权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有权不予办理公证。(5)本处仅对申请人举办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截止及计票环节进行现场监督,申请人应对活动的其它环节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请人表示明确知悉告知内容。
  经查,申请人依法于2025年2月13日通过其官网和有关报刊媒体发布了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25年2月14日和2025年2月17日分别发布了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依据上述各公告的预定程序,截至2025年3月13日17:00止,共收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邮寄至申请人处的合计1份《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2025年3月17日9时30分,申请人在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5层的会议室召开了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由王海坤主持。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练晓欣的现场监督下,由委托代理人廉欣媛、王海坤统计计票。同时,该集合计划的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家磊参与本次监票过程,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薛志宏、史月欢见证本次计票过程。经确认,依据申请人提供的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计算,出席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18,097,097.00】份占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36,061,063.34】份的50.18%,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占参与投票的集合计划份额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为0份。
  上述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于当日9时40分结束。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此次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符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公告的约定,大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内容相符。
  附件一:《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附件二:《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开会方式)计票明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公证员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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