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阶段: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内,目前判决尚未生效) ● 公司所处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30,270,900元 ●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通过法律手段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材料,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披露的《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4-016)。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01民初524号)。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公司(被告一)、贵州高酱酒业有限公司(被告二)生产的有关系列产品在瓶身、酒盒等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上海贵酒”标识,构成对原告第101911号、第8550010号商标专利权的侵害。上海天青贵酿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三)作为侵权产品的销售商,三被告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等侵权行为。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01911号、第85500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一、被告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3000万元,被告三对其中的5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原告负担270900元;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负担270900元,被告三对其中70900元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