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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9日 星期三 用户中心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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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5-008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中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8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9人,代表股份93,385,3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3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90,166,0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2.74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1人,代表股份3,219,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7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4人,代表股份5,115,3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1,896,0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9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1人,代表股份3,219,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72%。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24,80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846,609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3,953,391股)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337,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0%;反对43,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弃权4,4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7,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93%;反对43,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41%;弃权4,4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6%。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340,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8%;反对4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4,4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0,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07%;反对4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27%;弃权4,4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6%。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彭泽宇、罗子瑜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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