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0 证券简称:通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6 |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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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发生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3月18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3月1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8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董事会办公室; (4)股权登记日:2025年3月13日(星期四);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红菊女士; (6)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55人,代表股份102,770,7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7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7,070,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8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9人,代表股份5,700,6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49人,代表股份5,700,6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9人,代表股份5,700,6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黄辽希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265,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54%;反对1,435,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69%;弃权6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95,4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958%;反对1,435,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833%;弃权6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0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二、《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098,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26%;反对1,606,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34%;弃权6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8,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610%;反对1,606,7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847%;弃权6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三、《关于2025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432,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78%;反对1,271,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70%;弃权6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62,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235%;反对1,271,3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012%;弃权6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黄辽希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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