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卫先生: 因你系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告知书(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体育大厦东座,联系电话:0755-83260826)。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我局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证监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