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郑立成、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衢州同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衢州成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郑立成、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衢州同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衢州成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沃股份或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2024年12月25日、2024年12月31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超过1%的公告》。你们作为金沃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将衢州同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衢州成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并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郑立成、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衢州同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衢州成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