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新锦动力 公告编号:2025-005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3月12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4号楼5层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3月9日以邮件或其他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其中王莉斐女士、王潇瑟女士、杨永先生、吴文浩先生、梁彤先生、王彦亮先生、赵丹女士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莉斐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吴文浩、杨永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吴文浩、杨永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办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的放弃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6)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7)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归属资格、解除限售/归属条件、解除限售/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8)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归属; (9)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归属登记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0)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作废失效处理,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继承事宜等;但如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变更与终止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决议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2)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3)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包含增资、减资等情形);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吴文浩、杨永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进一步化解公司债务,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北蕴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蕴方”)拟与关联方河北惠尔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尔信”)以及上海诚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邢台惠锦新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暂定名,以市场监督部门核准为准)。 合伙企业中,河北蕴方为有限合伙人,以货币出资22,000,000元,占认缴出资总额的12.0879%,该合伙企业的设立旨在受让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公司的债权。 鉴于公司董事杨永先生为惠尔信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惠尔信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本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杨永,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五、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25年4月1日下午14:00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08)。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备查文件 1、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决议; 3、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新锦动力 公告编号:2025-006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5年3月12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4号楼5层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3月9日以邮件或其他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其中刘海生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冯珊珊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查《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是依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3、《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决策、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二、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监事会认为: 1、《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拟定、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考核指标科学合理、综合全面,具备可操作性,能够同时对激励对象产生激励作用以及约束效果,达到激励计划的考核目标,确保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三、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核实〈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审核激励对象名单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四、备查文件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新锦动力 编号:2025-008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4月1日下午14:00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相关规定,现将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4月1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5年3月27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25年3月2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4号楼5层会议室 9、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具体投票流程见附件一)。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 注: 1、上述相关审议事项已经过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和文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并按照审慎性原则,上述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单独统计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拟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以及与拟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请对上述议案1.00、议案2.00、议案3.00回避表决。 4、上述议案均需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使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利,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由独立董事赵丹女士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就上述议案1.00、议案2.00、议案3.00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被征集人应当明确对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的投票意见,征集人将按委托投票股东的意见代为表决。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5年3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2、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4号楼4层公司证券事务部办公室。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本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有效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受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和有效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有效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须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有效持股证明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二),以便登记确认(须在2025年3月31日下午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来信请寄: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4号楼4层公司证券事务部,邮编:100094,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以邮件送达时间为准),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5、联系方式: 会务联系人姓名:王艳秋、四利晓 电话号码:010-56931156 传真号码:010-56931156 电子邮箱:zqb@newjcmgroup.cn 6、本次会议会期1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14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350157;投票简称:新锦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所有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4月1日交易时间,即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1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4月1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 说明: 1、请用正楷字填上全名、电话、地址(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2、本表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三: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股权登记日持有贵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股,兹委托 先生/女士全权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代表本人/本公司签署此次会议相关文件,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表决权: ■ (说明:在各选票栏中,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弃权”方框内划“√”,做出投票指示。若无明确指示,代理人可自行投票。)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注:1、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2、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新锦动力 公告编号:2025-009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独立董事赵丹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声明 1、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赵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赵丹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赵丹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5年4月1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公告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公告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赵丹,其基本情况如下: 赵丹女士,1986年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燕山大学机械设计及理论(国家重点学科)博士。曾担任河北省科技特派员,主持完成河北省科技创新服务项目2项,在核心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其中以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3篇,多次参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河北省重点基础研究项目、河北省重点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现为衡水学院机械电子工程专业讲师。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征集人与征集表决权涉及的提案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征集表决权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四)本次征集表决权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且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不存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情形,并承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征集人保证本公告所述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表决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征集表决权的具体事项 (一)征集人就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提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提案1.00 《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提案2.00 《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提案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征集人将按被征集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见代为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08)。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赵丹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对上述经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征集人投票理由:征集人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征集方案 1、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表决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征集期限:2025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征集表决权的确权日:2025年3月27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3、征集对象:截至2025年3月2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4、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表决权征集行动。 5、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代为表决的,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表决权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事务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收件人:四利晓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4号楼4层公司证券事务部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94 联系电话:010-56931156 公司传真:010-56931156 电子邮箱:zqb@newjcmgroup.cn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6、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表决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7、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8、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亲自出席或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特此公告。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征集人:赵丹 2025年3月14日 附件: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表决权制作并公告的《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表决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赵丹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表决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 注:1、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委托人对上述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依其意思代为选择,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2、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 委托人持股数量和比例: 委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