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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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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1国新资产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64103559L)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新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国新资产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5年2月24日,国新资产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4.2国新资产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新资产提供的《投资规模说明函》,国新资产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根据国新资产提供的《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说明函》等材料,国新资产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因此,国新资产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4.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国新资产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国新资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4.4小结
  本所认为,国新资产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5久事投资
  2.5.1久事投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569593402H)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上海久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久事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久事投资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5年2月24日,久事投资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5.2久事投资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久事投资提供的《投资规模说明函》,久事投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根据久事投资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等材料,久事投资具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历。因此,久事投资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5.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久事投资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久事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5.4小结
  本所认为,久事投资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6宏源汇智
  2.6.1宏源汇智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3896534X)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宏源汇智”)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宏源汇智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5年2月24日,宏源汇智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6.2宏源汇智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宏源汇智提供的《投资规模说明函》宏源汇智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根据宏源汇智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等材料,宏源汇智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因此,宏源汇智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6.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宏源汇智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宏源汇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6.4小结
  本所认为,宏源汇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7太平洋集团
  2.7.1太平洋集团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1707B)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太平洋集团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5年2月24日,太平洋集团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7.2太平洋集团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并经核查太平洋集团提供的中国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年6月10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13),太平洋集团为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7.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太平洋资管”,代表太平洋集团)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太平洋集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7.4小结
  本所认为,太平洋集团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8太平洋寿险
  2.8.1太平洋寿险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3370906P)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寿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太平洋寿险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5年2月24日,太平洋寿险系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8.2太平洋寿险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并经核查太平洋寿险提供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9月19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15),太平洋寿险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8.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太平洋资管(代表太平洋寿险)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太平洋寿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8.4小结
  本所认为,太平洋寿险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9太平洋财险
  2.9.1太平洋财险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337320XW)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财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太平洋财险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5年2月24日,太平洋财险系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9.2太平洋财险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并经核查太平洋财险提供的中国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12月15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14),太平洋财险为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9.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太平洋资管(代表太平洋财险)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太平洋财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9.4小结
  本所认为,太平洋财险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10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7号资管计划)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夏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7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国民养老7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10.1华夏基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40653)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华夏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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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华夏基金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5年2月24日,华夏基金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10.2华夏基金以其管理的国民养老7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华夏基金的主体资质
  经核查华夏基金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1月8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10)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华夏基金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2)国民养老7号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7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国民养老7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华夏基金;国民养老7号资管计划主要投资范围包括“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含战略配售”等。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国民养老7号资管计划于2025年2月6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ATP92。
  鉴上,华夏基金管理的国民养老7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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