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汇添富上海地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配售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汇添富上海地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汇添富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或“东方证券”)为本次发售的财务顾问。 本基金通过向战略配售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5 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 号)、《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 号一一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等与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对本基金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30 条及第31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了审查和判断,并聘请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本核查报告系基于以下前提出具:战略投资者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文件的复印件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一致,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自愿、合法及有效的。战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作出的书面或口头说明均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且不存在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报告说明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汇添富上海地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汇添富上海地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汇添富上海地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以下简称“《询价公告》”),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前述主体以外符合《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规定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于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综上,根据《基金合同》《询价公告》中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和前述主体外符合《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范围及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本次战略配售的份额数量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等相关文件,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将作为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合计认购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1.7亿份,拟参与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占本次发售份额数量的34%;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将作为本基金其他战略投资者合计认购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1.80亿份,拟参与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占本次发售份额数量的36%。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以及战略投资者作出的书面承诺,本次向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的约定。 三、战略配售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等相关文件,(1)原始权益人上海地产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房屋租赁”)获得的战略配售基金份额: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2)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获得的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均不少于12个月。 鉴上,在本次战略配售中,战略投资者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四、参与对象及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等相关文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如下: ■ 4.1地产房屋租赁 4.1.1地产房屋租赁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D2HY0X8L)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地产房屋租赁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地产房屋租赁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5年2月24日,地产房屋租赁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4.1.2地产房屋租赁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汇添富基金提供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地产房屋租赁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1.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地产房屋租赁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地产房屋租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1.4小结 地产房屋租赁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2国存盘活基金(基金管理人:盛石资本) 上海国有存量资产盘活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存盘活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国存盘活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国有存量资产盘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上海盛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石资本”)。 4.2.1国存盘活基金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CJ4N414R)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存盘活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国存盘活基金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5年2月24日,国存盘活基金系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 4.2.2国存盘活基金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盛石资本的主体资质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2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61L1F)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盛石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盛石资本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5年2月24日,盛石资本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盛石资本提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盛石资本已于2019年7月15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69974。 (2)国存盘活基金的情况 根据盛石资本提供的《上海国有存量资产盘活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等文件,国存盘活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为上海国有存量资产盘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盛石资本;国存盘活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基础设施公募REITs战略配售投资”等。 根据盛石资本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国存盘活基金已于2023年6月6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码为SGB969。 鉴上,国存盘活基金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2.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国存盘活基金已承诺,认购主体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国存盘活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2.4小结 国存盘活基金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3国际资管 4.3.1国际资管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132201066T)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国际资管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5年2月24日,国际资管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4.3.2国际资管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际资管提供的《投资规模说明函》,国际资管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根据国际资管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等材料,国际资管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投资经历。因此,国际资管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3.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国际资管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国际资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3.4小结 国际资管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4国新资产 4.4.1国新资产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64103559L)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国新资产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5年2月24日,国新资产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4.4.2国新资产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新资产提供的《投资规模说明函》,国新资产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根据国新资产提供的《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说明函》等材料,国新资产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因此,国新资产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4.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国新资产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国新资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4.4小结 国新资产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5久事投资 4.5.1久事投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569593402H)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上海久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事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