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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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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10.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7号资管计划)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华夏基金管理的国民养老7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10.4小结
  本所认为,华夏基金管理的国民养老7号资管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11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8号资管计划)
  华夏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国民养老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11.1华夏基金的基本情况
  华夏基金的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第2.10.1条。
  2.11.2华夏基金以其管理的国民养老8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华夏基金的主体资质
  华夏基金的主体资质见本法律意见书第2.10.2(1)条。
  (2)国民养老8号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国民养老8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华夏基金;国民养老8号资管计划主要投资范围包括“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含战略配售”等。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华国民养老8号资管计划于2025年2月6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ATQ04。
  鉴上,华夏基金管理的国民养老8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11.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8号资管计划)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华夏基金管理的国民养老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11.4小结
  本所认为,华夏基金管理的国民养老8号资管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12国寿资管(代表鼎瑞2308资管产品)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寿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国寿资产-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简称“鼎瑞2308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12.1国寿资管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2101M)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寿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国寿资管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5年2月24日,国寿资管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12.2国寿资管以其管理的鼎瑞2308资管产品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国寿资管的主体资质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并经核查国寿资管提供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9月16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06),国寿资管为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保险资管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2)鼎瑞2308资管产品的情况
  根据国寿资管提供的《国寿资产-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鼎瑞2308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为国寿资管;鼎瑞2308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或上市的公募REITs”等。
  根据国寿资管提供的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鼎瑞2308资管产品已于2023年8月18日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完成发行前登记,产品登记编码为ZH2023080583。
  因此,鼎瑞2308资管产品为国寿资管作为管理人设立并于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登记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鉴上,国寿资管管理的鼎瑞2308资管产品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12.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国寿资管(代表鼎瑞2308资管产品)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国寿资管管理的鼎瑞2308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12.4小结
  本所认为,国寿资管管理的鼎瑞2308资管产品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13国寿资管(代表鼎瑞2498资管产品)
  国寿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国寿资产-鼎瑞2498资产管理产品”(简称“鼎瑞2498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13.1国寿资管的基本情况
  国寿资管的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第2.12.1条。
  2.13.2国寿资管以其管理的鼎瑞2498资管产品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国寿资管的主体资质
  国寿资管的主体资质见本法律意见书第2.12.2(1)条。
  (2)鼎瑞2498资管产品的情况
  根据国寿资管提供的《国寿资产-鼎瑞2498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鼎瑞2498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为国寿资管;鼎瑞2498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或上市的公募REITs”等。
  根据国寿资管提供的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鼎瑞2498资管产品已于2025年2月5日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完成发行前登记,产品登记编码为ZH2025020042。
  因此,鼎瑞2498资管产品为国寿资管作为管理人设立并于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登记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鉴上,国寿资管管理的鼎瑞2498资管产品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13.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国寿资管(代表鼎瑞2498资管产品)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国寿资管管理的鼎瑞2498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13.4小结
  本所认为,国寿资管管理的鼎瑞2498资管产品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14平安人寿
  2.14.1平安人寿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395)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平安人寿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5年2月24日,平安人寿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14.2平安人寿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并经核查平安人寿提供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6月17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18),平安人寿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14.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平安人寿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保险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平安人寿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14.4小结
  本所认为,平安人寿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15中汇人寿
  2.15.1中汇人寿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CNA4WK2B)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汇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中汇人寿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5年2月24日,中汇人寿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15.2中汇人寿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并经核查中汇人寿提供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6月25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259),中汇人寿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15.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中汇人寿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中汇人寿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15.4小结
  本所认为,中汇人寿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16工银安盛人寿
  2.16.1工银安盛人寿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06373J)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工银安盛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工银安盛人寿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5年2月24日,工银安盛人寿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16.2工银安盛人寿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并经核查工银安盛人寿提供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11月4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31),工银安盛人寿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16.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工银安盛人寿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工银安盛人寿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16.4小结
  本所认为,工银安盛人寿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17东方证券
  2.17.1东方证券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947763)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东方证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5年2月24日,东方证券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17.2东方证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并经核查东方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1月1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73674),东方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17.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东方证券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东方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17.4小结
  本所认为,东方证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18国泰君安证券
  2.18.1国泰君安证券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9284XQ)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国泰君安证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5年2月24日,国泰君安证券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18.2国泰君安证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并经核查国泰君安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9月2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73613),国泰君安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18.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国泰君安证券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国泰君安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18.4小结
  本所认为,国泰君安证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19银河证券
  2.19.1银河证券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537G)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河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银河证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5年2月24日,银河证券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19.2银河证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并经核查银河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9月1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73614),银河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19.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银河证券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银河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19.4小结
  本所认为,银河证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20中金公司
  2.20.1中金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25909986U)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中金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5年2月24日,中金公司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20.2中金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并经核查中金公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2月6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70),中金公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20.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中金公司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中金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0.4小结
  本所认为,中金公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21中信证券
  2.21.1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17814402)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中信证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5年2月24日,中信证券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21.2中信证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并经核查中信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11),中信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21.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中信证券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中信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1.4小结
  本所认为,中信证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22中信建投证券
  2.22.1中信建投证券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1703453H)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5年2月24日,中信建投证券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22.2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并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18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4561),中信建投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22.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中信建投证券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中信建投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2.4小结
  本所认为,中信建投证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23申万宏源证券
  2.23.1申万宏源证券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1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44445565)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简称“申万宏源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申万宏源证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5年2月24日,申万宏源证券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23.2申万宏源证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并经核查申万宏源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4月19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708),申万宏源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23.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申万宏源证券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申万宏源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3.4小结
  本所认为,申万宏源证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24中银证券(代表汇中32号资管计划)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银证券”)拟以其管理的“中国红-汇中3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汇中3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24.1中银证券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2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6650364G)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银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中银证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5年2月24日,中银证券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24.2中银证券以其管理的汇中32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中银证券的主体资质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并经核查中银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5月13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29355),中银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2)汇中32号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中银证券提供的《中银证券中国红-汇中3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汇中32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中银证券;汇中32号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等。
  根据中银证券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汇中32号资管计划于2021年9月1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SN347。
  鉴上,中银证券管理的汇中32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24.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中银证券(代表汇中32号资管计划)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中银证券管理的汇中3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4.4小结
  本所认为,中银证券管理的汇中32号资管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25中信资管(代表中信鸿鑫1号资管计划)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资管”)拟以其管理的“中信证券鸿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中信鸿鑫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25.1中信资管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CAQF836T)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信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中信资管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5年2月24日,中信资管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25.2中信资管以其管理的中信鸿鑫1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中信资管的主体资质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54号),核准中信证券通过设立中信资管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并经核查中信资管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12),中信资管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资产管理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2)中信鸿鑫1号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中信资管提供的《中信证券鸿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信鸿鑫1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中信证券;中信鸿鑫1号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
  根据中信资管提供的中信证券和中信资管于2023年11月1日公布的《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的公告》,中信证券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含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转移至资产管理子公司中信资管。相应的,中信证券管理的大集合产品及符合要求的存续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即资产管理合同中包含管理人有权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将管理人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资管子公司相关安排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其管理人于2023年11月1日起,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据此,中信鸿鑫1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由中信证券变更为中信资管。
  根据中信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中信鸿鑫1号资管计划于2022年3月21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VG394。
  鉴上,中信资管管理的中信鸿鑫1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25.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中信资管(代表中信鸿鑫1号资管计划)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中信资管管理的中信鸿鑫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5.4小结
  本所认为,中信资管管理的中信鸿鑫1号资管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26国金资管(代表国金鑫熠13号资管计划)
  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金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国金资管鑫熠1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国金鑫熠13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26.1国金资管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C1E0F87B)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金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国金资管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5年2月24日,国金资管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26.2国金资管以其管理的国金鑫熠13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国金资管的主体资质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7月7日作出《关于核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38号),核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设立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经核查国金资管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2月15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25),国金资管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资产管理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2)国金鑫熠13号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国金资管提供的《国金资管鑫熠1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国金鑫熠13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国金资管;国金鑫熠13号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募REITs”等。
  根据国金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国金鑫熠13号资管计划于2024年3月6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AHF57。
  鉴上,国金资管管理的国金鑫熠13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26.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国金资管(代表国金鑫熠13号资管计划)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国金资管管理的国金鑫熠13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6.4小结
  本所认为,国金资管管理的国金鑫熠13号资管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27建元信托(代表启隆甄选2号信托计划)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元信托”)拟以其管理的“建元启隆甄选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启隆甄选2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27.1建元信托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5596096G)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建元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建元信托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5年2月24日,建元信托系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27.2建元信托以其受托管理的启隆甄选2号信托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建元信托的主体资质
  经查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并经核查建元信托提供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于2023年2月2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25H231000001),建元信托为经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2)启隆甄选2号信托计划的情况
  根据建元信托提供的《建元启隆甄选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文件,启隆甄选2号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为建元信托;启隆甄选2号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范围包括“汇添富上海地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战略配售份额。
  根据建元信托提供的《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启隆甄选2号信托计划已于2025年2月26日完成了初始登记,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为ZXD20241224000000496X。
  鉴上,建元信托受托管理的启隆甄选2号信托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27.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建元信托(代表启隆甄选2号信托计划)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建元信托受托管理的启隆甄选2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7.4小结
  本所认为,建元信托受托管理的启隆甄选2号信托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28交银国信(代表蓝色宝藏3号信托计划)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称“交银国信”)拟以其管理的“交银国信-蓝色宝藏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蓝色宝藏3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28.1交银国信的基本情况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900188)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交银国信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交银国信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5年2月24日,交银国信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28.2交银国信以其受托管理的蓝色宝藏3号信托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交银国信的主体资质
  经查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并经核查交银国信提供的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于2022年2月15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44H242010001),交银国信为经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2)蓝色宝藏3号信托计划的情况
  根据交银国信提供的《交银国信·蓝色宝藏3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等文件,蓝色宝藏3号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为交银国信;蓝色宝藏3号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范围包括“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
  根据交银国信提供的《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蓝色宝藏3号信托计划已于2024年11月20日完成了初始登记,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为ZXD34J202409010002177。
  鉴上,交银国信受托管理的蓝色宝藏3号信托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28.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交银国信(代表蓝色宝藏3号信托计划)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交银国信受托管理的蓝色宝藏3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8.4小结
  本所认为,交银国信受托管理的蓝色宝藏3号信托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战略配售协议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其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合计29份战略配售协议,该等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四、本次战略配售的份额数量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等相关文件,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将作为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合计认购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1.7亿份,拟参与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占本次发售份额数量的34%;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将作为本基金其他战略投资者合计认购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1.8亿份,拟参与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占本次发售份额数量的36%。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以及战略投资者作出的书面承诺,本所认为,本次向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的约定。
  五、战略配售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等相关文件,(1)原始权益人上海地产房屋租赁获得的战略配售基金份额: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2)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获得的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均不少于12个月。
  鉴上,本所认为,在本次战略配售中,战略投资者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战略配售的份额数量、战略投资者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发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战略配售协议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一式伍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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