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可信公司”)与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智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可信公司、广安智丰均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川34民终2726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诉讼材料的公告》(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23-040公告),2024年11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3-056公告),2024年12月1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4-058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 三、诉讼案件请求的内容 (一)广安智丰上诉请求 1、撤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3)川3401民初89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五项,依法改判支持广安智丰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可信公司、西昌电力承担。 (二)可信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3)川3401民初8935号民事判决,驳回广安智丰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2、改判支持可信公司一审的全部反诉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广安智丰承担。 (三)西昌电力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3)川3401民初8935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西昌电力不对可信公司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广安智丰承担。 四、判决结果 西昌电力的上诉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广安智丰、可信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法院部分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3)川3401民初8935号民事判决; (二)可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安智丰工程款2143737.0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143737.0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广安智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可信公司施工造成的损失482808.00元; (四)驳回广安智丰本诉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可信公司反诉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3180.00元,由广安智丰负担33432.00元,可信公司负担1974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4142.00元,由可信公司负担15185.00元,由广安智丰负担8957.00元;鉴定费128023.00元,由广安智丰、可信公司各负担64011.50元;广安智丰申请保全产生保全费5000.00元,由可信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180.00元,由广安智丰负担33432.00元,可信公司负担19748.00元。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会增加本期利润16.76万元。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3日 ●报备文件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川34民终27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