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推动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落地执行,高质量发展新能源及清洁能源主业,通过产业资源与金融资本的良性互动,为公司发展助力、与投资者共赢,公司全资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智慧能源”)拟以自有资金出资3,005万元人民币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资本”)共同设立财鑫绿新(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体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本基金”)。本次设立的基金总规模为5,000万元人民币,主要投资于绿电、储能等新能源产业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对外投资”)。本次交易完成后,财通资本为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协鑫智慧能源为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公司控股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持有本合伙企业60.10%的合伙份额,本合伙企业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各方已于2025年3月11日签署了《财鑫绿新(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本基金目前处于募集阶段,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财通资本。财通资本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与专业投资机构的共同投资。 2、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属于公司管理层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4、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专业投资机构/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名称: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成立时间:2015-03-24 4、注册资本:170,000万元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329849640W 6、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T1900031580 7、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甘水巷142号 8、法定代表人:官勇华 9、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财务咨询。 10、股东情况: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实际控制人:浙江省财政厅。 11、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财通资本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财通资本与本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2、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财通资本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有限合伙人 1、名称: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成立时间:2009-06-30 4、注册资本:660,000万元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91308978G 6、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 7、法定代表人:费智 8、经营范围:清洁能源投资(含天然气发电、分布式能源、垃圾焚烧发电、风力发电、配电网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运营、维护);能源信息智能化服务;能源技术的科技研发和咨询服务;能源高效阶梯综合利用;能源大数据服务;电力设备、辅材、备品配件,及相关系统成套设备的销售、咨询、运行维护服务;销售:煤炭。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情况:上市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实际控制人:朱共山。 10、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协鑫智慧能源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协鑫智慧能源与本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1、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协鑫智慧能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财鑫绿新(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工商登记为准) 2、认缴出资总额:5,000万元人民币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204室-61 5、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6、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7、合伙期限:本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为10年。(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合伙期限为准) 8、合伙人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如下: ■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伙目的、投资方向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为通过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方式实现合伙企业资产增值。 投资方向为新能源行业项目,关注绿电、储能等领域。 (二)基金存续期限、投资期限 本基金自管理人签发基金成立公告之日起成立,基金存续期限5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期满前可提前清算,基金存续期限可延长。 投资期为3年,退出期为2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基金存续期限可延长。投资期自各合伙人冷静期满经回访确认后,管理人签发基金成立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出资安排 1、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执行事务合伙人向所有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书》,有限合伙人应在收到缴款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出资,且各合伙人首期出资均应不低于1,000万元,以便本合伙企业提交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 2、首期出资并办理基金备案后【3】日内,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合伙企业投决会就储备项目进行决策,在投资项目通过投决会且与基金与投资项目标的公司签署投资协议后【3】日内,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和合伙企业费用预留的实际需求(以首年管理费和必须通过合伙企业账户支付的运营费用为限)向每位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书》,各合伙人应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3】日内,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其认缴的当期资金支付至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募集账户。 除根据投资项目出资外,自首个投资项目完成交割后第二年起,各合伙人应于每年度管理费收取节点前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费通知书》要求将其认缴资金按约定比例支付至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募集账户,该等出资以合伙企业费用的实际需求为限(包括管理费和必须通过合伙企业账户支付的运营费用)。 在全体合伙人均已按照约定完成实缴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方可指示将募集资金划转基金托管账户。如在约定时间内任何一方合伙人未完成实缴的,则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退回其已缴付资金。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 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根据本合伙协议约定(约定需经合伙人大会决议的事项,从其约定)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并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其执行的合伙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执行全体合伙人的决议; 2、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投决委主任,召集、召开投决委会议;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决策、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4、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相关规定,制定投资收益分配方案并实施; 5、合伙企业的品牌使用; 6、召集合伙人会议和合伙人交流会; 7、选择并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8、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 9、办理本合伙企业的私募基金备案、报送材料和信息披露、报送信息等事宜; 10、其他与合伙企业相关事务的管理、控制、运行以及决策决定等事项,但本协议另有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与项目投资与退出相关的事务,应当事先经合伙人大会决议通过。既需投资决策委员会又需合伙人大会审议的事项,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合伙人大会审议。 (五)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行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利益的行为; 2、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自己/他人提供担保或将合伙企业的财产抵押、质押、设立第三方权利,否则应赔偿造成合伙企业的损失; 3、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缴付出资款; 4、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企业财产; 5、根据本协议第十七条的约定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6、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 1、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和投资决策的权力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推荐3人,有限合伙人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推荐2人。 2、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拟投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 (2)对合伙企业拟投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 (3)对合伙企业所投项目行使表决权进行审议; (4)审议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和操作意见; (5)其他合伙人会议认为需要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3、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决议须经全体委员人数的五分之四或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七)合伙人大会 1、以下事项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合伙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改变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和基金存续期限; (4)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但本协议规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做出决定的除外; (5)以合伙人的出资或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购买不动产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各种原因被动持有的不动产除外); (6)合伙企业增加出资总额; (7)决定本合伙企业解散及清算方案; (8)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分配方案; (9)变更普通合伙人; (10)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11)变更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12)项目的投资及退出; (13)变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14)变更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人认为需要提交合伙人大会决议的事项; (16)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合伙人会议如有决议事项,由合伙人按照实际出资额行使表决权,并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表决,形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或盖章。 3、表决机制:合伙人大会须经全体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除了本协议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之外,其他表决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合伙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八)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获取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4、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6、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7、依法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8、有权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提供合伙企业的资料;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地向合伙企业出资; 2、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在合伙企业的设立、经营、解散、清算等事宜中需要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本协议履行的有限合伙人职责; 3、不得恶意从事损害本基金利益的投资活动; 4、对本基金的债务以其实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对本基金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6、除按本协议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外,不得干预本基金的项目投资与退出决策; 7、除非有限合伙人退伙并得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在合伙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8、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 1、收益分配原则 合伙企业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下列收入为合伙企业的收入,按照现金分配约定和非现金分配约定进行分配: (1)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退出收入、投资分红、利息等; (2)合伙企业闲置资金临时投资收入; (3)各级政府部门及单位,给予合伙企业的奖励、补贴等,应作为合伙企业的收入; (4)应作为合伙企业收入的其它情形 2、现金分配 合伙企业的单个投资项目完成退出后,所取得的单个项目对应全部收益按照下列顺序扣除相关费用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配,不得用于循环投资。有限合伙的其它收入,与项目退出收入分配时同时进行分配: (1)该项目存续期间应缴纳但未缴纳的管理费; (2)针对该项目,本基金因投资项目标的公司违约涉及诉讼、仲裁、政府调查及其他相关程序而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用、保险费用、政府罚款等费用、成本和支出。 合伙企业的单个投资项目完成退出后,按照协议约定扣除相关费用后,各合伙人按照下列顺序和标准收回其在本合伙企业中实缴的投资本金并分配收益: (1)向各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额分配,直至各合伙人收回全部本金; (2)向各合伙人分配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若有),直至达到年化8%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计算公式如下: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收益=实缴出资额×8%×N÷365,其中N=实缴出资额的投资期间(天),投资起始时间以合伙人实缴出资额缴付至基金托管账户起计算。 (3)再有余额,普通合伙人计提超额收益的20%作为业绩奖励,剩余80%部分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3、非现金分配方式 在本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或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项出现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本基金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但虽有上述约定,如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方可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根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非现金分配方案进行非现金分配的,视同按协议进行了现金分配;全体合伙人指定第三方按独立评估机构对本合伙企业所有的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价值,并按照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非现金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进行非现金分配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如有);接受非现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其他相关的合伙人另行协商。 4、亏损分担原则 各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承担企业亏损。 (十一)合伙份额的转让 1、非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转让或出质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或以其财产份额提供担保; 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转让或质押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的,受让方的受让资格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已经普通合伙人完成相应的资格认定程序。 3、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据本协议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本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十二)退伙 1、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2、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应将该合伙人除名。因执行事务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本合伙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事务合伙人违法违规、严重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丧失管理人资格、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利益输送),应将其除名并更换或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3、除当然退伙及除名退伙外,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不得退伙,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 (1)依法律法规、政策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者有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关的决定、裁决、判决,须提前退伙;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4、本合伙企业为封闭型运行基金,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且符合监管政策要求的情况下,存续期内可以增资但不得退伙,即合伙企业出资份额不得减少,但可以以份额转让的方式变更合伙人。 (十三)其他 本协议的生效条件:自协议各方于文首所示日期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五、本次对外投资目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对外投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旨在推动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落地执行,高质量发展新能源及清洁能源主业,通过产业资源与金融资本的良性互动,为公司发展助力、与投资者共赢。 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二)存在风险 本次对外投资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到经济环境、行业周期、投资标的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该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未能寻求到合适的投资标的的风险;(2)因决策失误或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后标的企业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3)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基金投资管理状况及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与共同投资方严格风险管控,以切实降低投资风险,更好的保护股东利益。 六、其他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基金份额认购,前述人员也不存在在本基金任职的情形。 2、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3、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4、公司对本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本次对外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5、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财鑫绿新(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