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港”、“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原重组方案进行调整的议案》,决定撤回原重组方案申请文件,并对原重组方案进行调整,同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审核决定,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2日披露的《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终止对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审核的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4)和《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对原重组方案进行调整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5)。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相关人员在披露《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之日起至披露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事项之日止,即2024年7月13日至2025年2月22日在二级市场买卖青岛港A股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自查期间 (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以及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岁的成年子女。 (二)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自查期间为披露本次重组报告书之日起至披露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事项之日止,即2024年7月13日至2025年2月22日。 二、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青岛港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承诺,前述纳入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自然人及法人于自查期间存在买卖青岛港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股票情况 纳入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自然人于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青岛港A股股票的情况。 (二)法人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在二级市场买卖青岛港A股股票(股票代码:601298.SH)的情况如下: ■ 对于中信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信证券已出具说明如下: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综上所述,中信证券买卖青岛港股票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自查期间内,中信证券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青岛港股票的行为。 三、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文件,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经自查,上市公司认为:基于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青岛港A股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青岛港A股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文件,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青岛港A股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青岛港A股股票的情况。 五、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承诺,在上述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