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安深证主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华安深证主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安深证主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5年2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经根据《基金合同》相关约定计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5,040,508.00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持有人大会,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2月11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6,867,637.00份)的7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5,040,508.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通过本次会议议案。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5年3月1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0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3月11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本基金已于2025年3月11日开市起停牌,因本次会议议案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基金不再复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相关约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具体安排详见届时公告。 本基金已于2025年3月11日起暂停申购业务,但仍可以办理赎回业务,投资者可以在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即2025年3月12日)前(含该日)办理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25年3月12日。本基金将于2025年3月13日起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自2025年3月13日起(含该日)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届时投资者将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备查文件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深证主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深证主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深证主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2日 附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