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根据(2019)京0102民初2426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涉及金额为本金500万元及2003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9月,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寄来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润木数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木公司”)诉本公司“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原告润木公司起诉公司在抽逃出资2,97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由(2019)京0102民初24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体详见公司发布的《宁波富邦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3-024号临时公告)。 2024年6月,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0108民初37470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润木数科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4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原告润木数科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具体判决结果详见公司发布的《宁波富邦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2024-017号临时公告)。 2024年7月,润木公司就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具体详见公司发布的《宁波富邦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暨诉讼进展公告》(2024-021号临时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2025年3月1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01民终12566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润木数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2024)京01民终1256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