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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0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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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83 证券简称:凯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0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龙股份”或“公司”)第一大股东中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持有公司75,118,35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499,357,647股的15.04%;公司第二大股东邵兴祥先生(以下简称“乙方”),持有公司40,701,86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15%。甲方与乙方合计持有公司115,820,216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3.19%。
  甲方和乙方分别于2020年8月26日、2021年5月31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乙方同意在凯龙股份重大事项的议案、相关决策机制上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涉及重大事项的股东大会议案,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乙方应以甲方的意见为一致意见。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限为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内容分别详见2020年8月27日、2021年6月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登载的《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及《关于股东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甲方为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荆门市国资委”)全资控股的公司。2025年1月15日,荆门市国资委与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中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以277,624.41万元的交易对价受让荆门市国资委持有的甲方75%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荆集团仍为凯龙股份的控股股东,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成为凯龙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鉴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即将发生变更,为确保甲方和乙方一致行动关系持续有效及公司未来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障凯龙股份的持续健康发展,双方确认并同意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中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邵兴祥
  1 一致行动的原则
  1.1 乙方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乙方同意在凯龙股份重大事项的议案(具体定义见本协议第2条)、相关决策机制上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
  1.2 涉及重大事项的股东大会议案,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乙方应以甲方的意见为一致意见。
  2 一致行动的重大事项
  下列为乙方一致行动的重大事项:
  2.1 凯龙股份成为收购标的;
  2.2 凯龙股份章程的修改;
  2.3 凯龙股份公司性质的变更或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2.4 凯龙股份注册资本发生变更;
  2.5 凯龙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报酬;
  2.6 凯龙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2.7 甲方认为需要采取一致行动的重大事项。
  3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乙方及其继承人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对凯龙股份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的提案权、表决权)时,均将作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与甲方协商一致意见,如与甲方意见不一致时,均按照甲方的意见行使其权利。
  4 提前合议、一致行动的具体措施
  4.1 若凯龙股份有第2条所述的重大事项时,在发出相关会议通知前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和乙方应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按照上述第1条所确定的原则对议题形成合议意见并提交相关会议进行表决。
  4.2 对于提名凯龙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的议案,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的控股股东,甲方有义务按上述第4.1款规定形成的合议意见在发出通知前向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报告,并得到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明确的同意意见后,凯龙股份方可发出会议通知。
  5 一致行动的有效期限
  本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限为:自甲方75%股权过户至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后续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均与董事会任期保持一致。
  6 保密约定
  6.1 甲方和乙方应对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一切秘密予以保密,该等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凯龙股份的商业信息、经营信息以及甲方和乙方对相关事项的意见等。
  6.2 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至受保密的信息因非甲方和乙方的因素而公开之日止。保密义务并不因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有效期限的终止而终止。
  7 违约责任
  如乙方的违约行为给凯龙股份以及凯龙股份其他股东造成其它损失的,凯龙股份或其他股东有权按照实际损失要求违约股东予以赔偿。
  8 适用法律和争议处理
  8.1 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一切争议、纠纷,甲方和乙方应该友好协商解决。对于确实无法协商解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凯龙股份注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不冲突
  9.1 本协议各方进一步重申和强调,本协议是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合意行为,体现了甲方和乙方的真实意思。
  9.2 甲方和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经过审慎判断,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会与甲方和乙方既往签署的合同、协议以及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相冲突。
  10 协议的可分割
  本协议所述诸项条款独立、可分割,任何一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和执行力。
  11 协议终止
  11.1 如甲方不再是凯龙股份股东或因甲方减持凯龙股份的股份以致其持有的凯龙股份的股份数发生变化即低于乙方持有的凯龙股份的股份数,本协议自行终止。
  11.2 因不可预见的原因,使本协议无法执行,可终止本协议。
  11.3 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
  12 其它
  12.1 本协议在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且乙方签字后成立,自甲方75%股权过户至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之日起生效。
  12.2 双方之前签署的协议如有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12.3 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凯龙股份存档一份、报相关监管部门二份。
  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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