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5-017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结项。近日,公司办理完成了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注销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88号),公司于2020年7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0,446,838.00股,每股发行价为6.35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833.74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244.2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589.49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7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241Z000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机构、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11月28日、2024年12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现有募投项目结项并继续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资“埃夫特机器人超级工厂暨全球总部项目”。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亦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埃夫特关于现有募投项目结项并继续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鉴于公司存放在上述项目对应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资金已按规定全部转出且账户不再使用。为便于公司账户统筹管理,减少管理成本,公司已于近日办理完成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账号:1263020104002510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账号:49804010010015745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山支行(账号:12630201040027379)的注销手续,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亦随之终止。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6日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5-016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3月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万春东路96号埃夫特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游玮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康斌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良、郑嘉炜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