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 或“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州航空”)为第三人 ● 涉案的金额:462,724,734.76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二审裁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日 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于2023年6月8日披露《关于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及已披露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3-057),其中福州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国投”)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海南分行”)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福州航空之间涉及《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留债纠纷案近日已进行终审判决,现将案件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2月1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海航控股及包括福州航空在内的十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10月31日裁定通过《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救助贷款债权本金及利息部分参照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方式清偿,留债主体为十一家公司,具体由海航控股根据实际财务状况指定。 为执行《重整计划》关于救助贷款债权的上述留债安排,福州航空与债权人海通证券、国开行海南分行签署了《留债协议》。因不认可救助贷款的具体留债分摊方案,持有福州航空20%股权的股东福州国投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福州国投诉海通证券案 福州国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1. 请求判令被告海通证券与第三人福州航空签署的《留债协议》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2. 请求判令被告向第三人返还已支付利息1,494,983.47元;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福州国投诉国开行海南分行案 福州国投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1. 请求判令被告国开行海南分行与第三人福州航空签署的《留债协议》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2. 请求判令被告向第三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5,204,408.82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案件由福州中院移送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一中院”)管辖受理,海南一中院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2024)琼96民初267号及(2024)琼96民初270号民事裁定(一审裁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福州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驳回起诉裁定作出后,福州国投不服一审裁定,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二、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海南省高院作出的(2025)琼民终9号及(2025)琼民终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福州航空作为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为破产重整衍生诉讼,涉及的救助贷款留债是《重整计划》所规定的内容,《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根据二审裁定,福州国投诉讼请求已驳回,公司及子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四、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