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降低投资者的投资理财成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人”)作为“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25年3月3日起调低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率,并相应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和《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管理费率调整情况 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由1.5%调低为 1.20%。 二、《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上述调整,本公司对《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修订。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对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经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的主要修改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更新本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并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披露。 三、重要提示 1、《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已履行规定的程序。修改后的上述《资产管理合同》及《托管协议》全文将登载于管理人网站(www.ebscn-am.com),供投资者登录查阅。 2、修订后的《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自2025年3月3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525*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bscn-am.com)了解有关详情。 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3日 附件1:《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 附件2:《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 光大阳光价值30个月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3月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离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上述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3日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解聘投资经理助理的公告 根据公司工作安排,本公司决定何伟先生不再担任光大阳光香港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QDII)的投资经理助理。 上述调整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