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合计5,173.40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18万元,由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叶湘武((以下简称“三上诉人”)共同负担。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为二审终审判决,后续公司拟提起再审。因此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景峰医药”)于2023年7月19日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案号:[2023]沪0113民初22328号),获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义慧君”)与公司及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景峰”)、叶湘武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24年9月,公司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3)沪0113民初22328号】。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21日和2024年9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和《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3)。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02民终14748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18万元,由武义慧君、上海景峰、叶湘武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涉案金额超过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案件具体情况详见附件《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重大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涉及需由上海景峰、叶湘武支付返还的定金、赔偿武义慧君损失及保全申请费共计5,173.40万元及三上诉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49.18万元。本次重大诉讼进展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具体如下: 1、公司在收到原告武义慧君4,500万元定金时,已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在财务报表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列示;根据终审判决情况,公司后续需返还4,500万元定金,该笔款项将抵减“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账面余额,返还定金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2、针对需赔偿武义慧君的损失及保全申请费673.40万元,公司此前已于2024年计提“预计负债”,同时导致2024年度净利润相应减少673.40万元。 本次为二审终审判决,后续公司拟提起再审。因此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预计不会对公司2024年度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此前披露的《2024年度业绩预告》需要进行更正。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本案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方的事项,公司将通过积极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加强经营活动中相关款项的回收工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方的事项,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上述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4)沪02民终14748号】。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日 附件:《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 注: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出具裁决结果,以上案件涉及金额与最终实际执行金额可能存在一定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