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2、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3、涉案金额:股权转让款117,600, 000元及违约金(以117,6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判决。因此,公司暂无法判断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青岛普晟普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晟普利”)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向公司支付购买广州誉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2.12%股权的11,760万元股权转让款,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委托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等立案材料。2024年4月18日,公司获悉法院已受理该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20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2024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京03民初1863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2月28日披露于指定媒体的《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本案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获悉普晟普利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就该案进行立案(案号为(2025)京民终92号),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普晟普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公司 普晟普利的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03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的违约金,判决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 2、请求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本案,因此,公司暂无法判断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其他提示 公司将积极应诉,并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及时披露本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将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 2、《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