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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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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放招商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2月2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本基金目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相关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者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申购份额0.8%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参与本基金的日常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本基金目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相关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赎回份额0.8%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如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业务规则》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限额,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以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申购、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及其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对于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和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若发生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等),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清算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4)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7.3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8%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5年2月10日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上的《招商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垂询相关事宜。
  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2月28日
  关于招商添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2月2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
  2、新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注:-
  3、离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
  注:-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变动事项已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经理变更手续,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备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2月28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增加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基金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于2025年3月3日起对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类别基本情况
  本基金增加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或美元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人民币份额在增加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如下:
  1、本基金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23559)
  (1)本基金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0%。
  (4)本基金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均与本基金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2、新增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类别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7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销售机构。
  3、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申购,单个基金账户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下同)。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申购,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追加金额为1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公司对《基金合同》中涉及增加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履行适当程序。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一《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本基金的《托管协议》。
  三、《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根据《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按规定更新。
  四、重要提示
  此次增加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已履行适当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查阅修订后的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全文。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将自2025年3月3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cmfchina.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2月28日
  附件一:《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场内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根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储证券”)签署的基金销售协议,自2025年2月28日起,本公司将增加联储证券为以下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开通在二级市场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
  具体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欲了解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一、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
  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3、销售机构客服电话及网址:
  ■
  二、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2月28日
  招商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提示性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招商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招商上证科创板综合ETF”,场内简称“科创全指”,扩位证券简称“科创综指ETF招商”,交易代码:589770)于2025年3月5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招商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5年2月28日在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上市准备工作。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咨询详情。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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