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5年02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5-01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海盈康(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莱士”、“公司”)于2025年1月9日对外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增强投资者信心,控股股东海盈康(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海盈康”)于2025年1月7日及1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22,933,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5%,增持金额15,584.67万元(以下简称“首次增持”),并计划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公司股票的期间之外),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继续增持公司股份,拟合计增持金额(含首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均含本数且不包含交易费用)(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择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增持期间,海盈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72,439,7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09%,增持总金额约为人民币49,683.02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收到控股股东海盈康出具的《关于增持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海盈康(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2、海盈康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前(截至2025年1月6日),海盈康持有上海莱士1,329,096,15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02%,并通过接受Grifols, S.A.(“基立福”)所持上海莱士股份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支配上海莱士437,069,65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58%)对应的表决权,海盈康合计控制上海莱士1,766,165,80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61%)所对应的表决权,为上海莱士的控股股东。
  3、截至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的12个月内,海盈康及其一致行动人均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4、截至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的6个月内,海盈康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增强投资者信心。
  2、本次增持计划增持股份的金额: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且不超过50,000万元(含2025年1月7日及1月8日增持金额15,584.67万元;均含本数且不包含交易费用)。
  3、本次增持计划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择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公司股票的期间之外)。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本次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股份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6、本次增持计划不是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特定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7、本次增持计划的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计划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8、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承诺:海盈康承诺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等行为。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海盈康自2025年1月7日至2025年2月2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72,439,7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09%,增持总金额约为人民币49,683.02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注:上述表格中数据尾差系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四、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未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也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3、海盈康在增持期间未减持公司股份,并承诺在增持完成后的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五、备查文件
  1、海盈康出具的《关于增持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