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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26日 星期三 用户中心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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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E类基金份额
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5年2月28日起,对旗下2只基金新增E类基金份额,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如涉及),并相应修订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名单
  ■
  二、E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上述2只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新增E类基金份额,原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保持不变。
  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上述2只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
  上述2只基金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上述2只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上述2只基金E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2、赎回费
  上述2只基金E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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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持续持有E类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E类基金份额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上述2只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均为0.30%,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E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4、上述2只基金E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易)。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敬请留意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
  上述2只基金新增E类基金份额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上述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上述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上述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2025年2月28日起生效。
  2、投资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获得相关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2月26日
  附件一:《国投瑞银和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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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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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根据上述变更,本公司对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进行了相应修订
  
  国投瑞银和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2月2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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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国投瑞银和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25年2月28日起增设E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已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见2024年9月2日发布的《国投瑞银和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办理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约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时除外。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0.01份,账户最低保留份额为0份。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赎回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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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持续持有E类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E类基金份额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4)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5 日常转换业务
  投资者可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相关业务规则按照本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披露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执行。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已开通此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具体业务规则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马征、李沫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7.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网点、规则、流程、数额限制等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销售机构可办理的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从2025年2月28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E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国投瑞银和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投瑞银和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国投瑞银和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资料。投资人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或代销机构咨询电话咨询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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