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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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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

  王松(身份证号:130222******0610):
  经查,你在原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任经纪人期间,存在向客户返还佣金收入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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