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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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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乐山电力 公告编号:2025-005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
  1、发行股票数量:39,920,159股
  2、发行股票价格:5.01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199,999,996.59元
  4、募集资金净额:198,133,651.71元
  预计上市时间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电力”、“公司”或“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新增的 39,920,159股股份已于2025年2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主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要求有变更的,则限售期根据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之前,公司股本为538,400,659股;本次发行后总股本增加至578,320,818股。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改变公司无控股股东和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股权结构仍然符合股票上市交易条件。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4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授权期限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024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024年7月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
  2024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程序
  2024年12月17日,本次发行申请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并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上审(再融资)〔2024〕298号)。上交所对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于2025年1月2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2025年1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1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39,920,159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3、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4年10月22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5.01元/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01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0.00%。
  4、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6.59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866,344.8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8,133,651.71元,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5、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9名,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宇、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立华定增重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及获配情况如下:
  ■
  6、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要求有变更的,则限售期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8、保荐人及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25年2月7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5CDAS1B0023),经审验,截至2025年2月6日止,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乐山电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人民币199,999,996.59元。
  2025年2月7日,银河证券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
  2025年2月10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5CDAS1B0024)。经审验,截至2025年2月7日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199,999,996.59元,扣减承销保荐费、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等(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866,344.88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8,133,651.71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39,920,159.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158,213,492.71元。
  2、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5年2月20日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发行人本次发行新增的39,920,159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五)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六)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接受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银河证券及前述主体关联方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发出认购邀请、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发出缴款通知及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缴款及验资等发行的过程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9名发行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35名,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要求。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9名,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宇、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立华定增重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及获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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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对象情况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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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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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西安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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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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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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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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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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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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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立华定增重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认购对象的管理人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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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 10 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信息,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
  注:发行后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以新增股份登记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以实际持股的产品情况合并测算并列示。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表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之前,公司股本为538,400,659股;本次发行后总股本增加至578,320,818股。
  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改变公司无控股股东和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股权结构仍然符合股票上市交易条件。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39,920,15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股份限售情况变动如下:
  ■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改变公司无控股股东和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按本次发行数量39,920,159股计算,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17.92%的股份,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使公司的财务结构更加稳健,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将有利于本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本公司的行业地位、业务规模都有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和巩固,核心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业务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不会改变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状态,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发行对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事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的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发行对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事的业务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发行对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章、规则和政策,确保公司依法运作,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不会因此而受影响。
  六、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晟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保荐代表人:张昊宇、田聃
  项目协办人:侯海军
  项目组成员:廖高迁、贾程皓、廖咏丹、张书麟、杨峰群
  联系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80926716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云波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1层
  经办律师:罗海燕、王浩
  联系电话:010-66523388
  传真:010-66523399
  (三)审计机构
  名称: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王文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1号楼1门701-704
  经办会计师:杨敏、刘祖良、钟彦、王远伟
  联系电话:010-88395676
  传真:010-88395200
  (四)验资机构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谭小青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9层
  经办会计师:黄志芬、胡春燕
  联系电话:010-65542288
  传真:010-65547190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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