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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2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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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
公司债券2025年付息公告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4
  债券代码:128144 债券简称:利民转债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
  公司债券202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利民转债”将于2025年3月3日按面值支付第三年利息,每10张“利民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0.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5年2月28日;
  3、除息日:2025年3月3日;
  4、付息日:2025年3月3日;
  5、“利民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0.80%、第四年1.00%、第五年1.50%、第六年2.00%;
  6、“利民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5年2月28日,凡在2025年2月28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2月2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5年3月3日;
  8、下一付息期利率:1.50%。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公开发行了98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利民转债,债券代码:128144),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规定,在“利民转债”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利民转债”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利民转债”的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利民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8144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数量:98,000万元(980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98,000万元(980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1年 3 月1日;
  6、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1年3月1日至 2027年 2 月 28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1 年9月6日至2027年2月28日;
  8、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0.80%、第四年1.00%、第五年1.50%、第六年2.00%;
  9、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0、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利民转债”信用评级: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为“利民转债”发行出具了《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利民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4年3月1日至 2025年2月28日期间的利息,当期票面利率为1.00%,本次付息每 10 张(面值 1,000 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10.00 元(含税)。对于持有“利民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8.00元;对于持有“利民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10.00 元;对于持有“利民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10.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5年2月 28日(星期五)
  2、除息日:2025年3月3日(星期一)
  3、付息日:2025年3月3日(星期一)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5年2月 28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利民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利民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16-88984525
  传真:0516-88984525
  电子邮箱:boardoffice@chinalimin.com
  八、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2月21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5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完成暨期限届满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5日、2024年2月22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1.52元/股,回购资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含)。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
  2024年2月28日,首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股份回购。回购股份数量为 1,503,6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4099%,最高成交价为 6.4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6.26 元/股,交易总金额 9,232,104 元(不含交易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一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并及时披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每增加1%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4,053,7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8308%,最高成交价为8.1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09元/股,交易总金额100,001,505.53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的要求。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于2025年01月20日、2025年2月18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回购公司股份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公司于2024年2月5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的回购股份用途,由“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为“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若公司未能实施上述用途,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除上述外,公司本次实施股份回购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成交总金额、回购实施期限等均符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公司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本次股份回购的金额已达到回购方案中的回购金额下限,未超过回购金额上限,公司已按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三、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经公司内部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提议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之日(即2024年2月6日)起至本公告发布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的行为。
  五、本次回购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一一回购股份(202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2)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已回购股份的处理安排
  本次回购方案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4,053,700股,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中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400万元(含);拟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2,600万元(含)。若公司未能在回购股份完成后的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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