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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2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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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且其权利承受人不愿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3)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存在重大权属争议导致直接、间接严重影响本合伙企业经营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以上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在本协议规定的出资时限内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行为。
  对有限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有限合伙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从而退出合伙企业,除此之外,在合伙企业终止前,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投资本金的要求。任何有限合伙人依上述规定退伙时,本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被解散并清算。
  (3)合伙人退伙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针对合伙企业尚未完成退出并分配收益的项目,合伙企业应在子基金/项目完成退出后再向退伙合伙人分配收益。若因退伙发生任何费用,由退伙合伙人承担(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退伙方案由普通合伙人拟订,由合伙人大会审议批准。
  2)合伙人退伙时以货币方式取回财产,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以其他方式的除外。
  3)合伙人退伙时,对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企业负有赔偿责任的,合伙企业有权将应赔偿款项从该合伙人应取回的财产份额中扣除。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相应责任。
  13、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签署方签字或签章(签署方为自然人)、盖章(签署方为法人机构或非法人机构)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六、本次交易目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目的旨在推动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落地执行,高质量发展新能源及清洁能源主业,通过产业资源与金融资本的良性互动,为公司发展助力、与投资者共赢。
  本次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二)存在的风险
  本次对外投资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到经济环境、行业周期、投资标的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该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因决策失误或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后标的企业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2)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基金投资管理状况及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与共同投资方严格风险管控,以切实降低投资风险,更好地保护股东利益。
  七、其他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基金份额认购,前述人员也不存在在本基金任职的情形。
  2、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3、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4、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智科(淄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
  2、《智科(淄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2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5-015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2024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下属公司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对外担保,担保金额上限为354.91亿元人民币,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如果下属公司在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担保,则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可为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345.11亿元人民币,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144.67亿元人民币,为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200.44亿元人民币。
  本次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法律法规等允许的范围内适度调整各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4年度对参股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参股公司业务发展资金需要,董事会同意对全资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智慧能源”)间接参股的萧县鑫生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鑫立恒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上海开鑫建新能源有限公司在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按持股比例为其提供对外担保,预计担保总额不超过5,500万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
  本次新增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法律法规等允许的范围内适度调整各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披露的《关于增加2024年度对参股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1、2025年1月23日,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苏州分行”)签署了《保证协议》,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向渤海银行苏州分行申请的本金为5,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渤海银行苏州分行基于开立国内信用证协议对协鑫智慧能源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自2025年1月23日至2026年1月22日,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协议》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2、2025年2月7日,公司与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临沂罗庄协鑫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罗庄”)向华润租赁申请的本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华润租赁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临沂罗庄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为12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3、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园区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协鑫智慧能源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江苏协鑫售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售电”)向中国银行园区分行申请的本金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25日期间江苏售电在1,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内与中国银行园区分行办理约定的各类银行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990万元人民币。
  4、2025年2月11日,公司、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协鑫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综合能源”)分别与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公司和协鑫综合能源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高邮市鑫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邮鑫艺”)向长江金租申请的本金为3,600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分别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股权质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长江金租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高邮鑫艺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为10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3,600万元人民币。
  5、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中新协鑫能源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协鑫”)委托苏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再担保”)作为申请人,向合作银行申请开立以中新协鑫为被担保人的保函,苏州再担保为中新协鑫向合作银行提供担保。2025年2月10日,公司与苏州再担保签署了《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前述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所担保的债权为苏州再担保为中新协鑫办理500万元保函续期而形成的苏州再担保对中新协鑫所享有的全部债权中的55%部分,即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275万元人民币,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2024年3月8日,合作银行已开立首笔保函,该保函金额500万元,保函生效日为2025年2月1日,到期日为2028年1月31日。2024年12月6日,合作银行出具《保函修改函》,将保函到期日延长至2029年1月31日。2025年2月11日,合作银行出具《保函修改函》,将保函到期日延长至2030年1月31日。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6、2025年2月13日,公司与中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河源市鑫粤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源鑫粤”)向中交租赁申请的本金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1月7日至2025年7月6日期间河源鑫粤在5,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内与中交租赁办理约定的各类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7、2024年9月23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与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以下简称“昆仑银行大庆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协鑫智慧能源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国电中山燃气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燃机”)向昆仑银行大庆分行申请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昆仑银行大庆分行基于产业链贷款合同对中山燃机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自2024年9月23日至2025年9月22日,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8、2024年5月17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太仓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太仓鑫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鑫峰”)向建设银行太仓分行申请的本金为13,5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建设银行太仓分行基于固定资产借款主合同对太仓鑫峰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为自2024年6月13日至2039年6月12日,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3,655.42万元人民币。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2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5-014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协鑫能科”)于2025年2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同意公司根据最新战略规划及相关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展等情况,对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拟终止使用募集资金投入“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并将其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募投项目;拟调整“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规划、投资总金额,并调整其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新募投项目;拟将“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调整为“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内容由投建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项目调整为投建新型电网侧储能和用户侧储能电站项目,项目投资建设规划、投资总金额和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等相应调整;拟对“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结项,并将其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募投项目;拟新增募投项目“南通协鑫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石柱七曜山玉龙风电二期项目”。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资金和调动资源配置,从而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整体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3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05,738,393股新股。公司以每股人民币13.90元的价格向14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863,302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64,999,897.8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44,295,181.96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20,704,715.84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2月21日到账。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2月22日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91号)。
  公司已对前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等,公司基于战略规划优化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及运营情况等因素,对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预计完成时间和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等作出相应的调整。
  截至2025年1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①2024年4月“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已终止,剩余募集资金210,205.89万元(不包含利息收入、理财收入等)用途变更用于实施新项目(“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②募集资金首次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12,900.00万元;2024年4月,“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后,新增永久补充流动资金30,205.89万元。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具体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升经济效益,公司根据最新战略规划及相关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展等情况,拟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本次拟结项及变更的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截至2025年1月31日)及变更情况概述如下:
  单位:万元
  ■
  结合上述原募投项目终止、调整及结项等情况,公司拟新增募投项目“南通协鑫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石柱七曜山玉龙风电二期项目”。
  公司根据本次变更后募投项目投资规划情况,将上述拟结项及变更的募投项目剩余募集资金152,005.07万元(不包含利息收入、理财收入等,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为准)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本次拟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金额占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40.85%。
  本次变更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各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如下:
  单位:万元
  ■
  注:①2024年4月“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已终止,实际投入募集资金按累计投入募集资金填写;②本次拟终止、增加建设内容和结项的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按截至2025年1月31日累计投入募集资金填写,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为准;③募集资金首次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12,900.00万元;2024年4月,“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后,新增永久补充流动资金30,205.89万元。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后,公司将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本次变更后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募集资金专户,并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因项目终止或结项,涉及专户注销的,公司与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
  (一)“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终止使用募集资金投入的原因
  1、项目投资计划和实际投资情况
  2024年4月,公司公告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项目预计投资总额52,900.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项目规划和实施的场站中充电设备结合场站实际需求进行配置,包括但不限于直流快充、超充等;储能选择在峰谷电价差大、峰时综合利用率较高的部分城市场站进行配置。项目计划在长三角、大湾区等区域重点城市通过租赁场地或分成的方式规划投运约303个充电补能场站,共计铺设约6,600个充电枪,配置储能约90MWh。项目实施主体为协鑫能科及其在各省市注册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项目中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的场站预计2024年底前建成,分批次进行建设。2024年11月,经调整,项目预计完成时间延期至2025年底。
  截至2024年12月底,公司充电业务累计上线投运1,652枪,共计74个充电场站。其中,2024年4月,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后,累计上线投运897枪,共计44个充电场站,投资金额约5,600万元。因公司充电业务开发及投建未达预期,且部分项目拟转让出售等多重因素影响,募集资金整体使用较少。截至2025年1月31日,“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1,581.59万元,剩余募集资金28,418.41万元。
  2、终止使用募集资金投入“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的原因
  2024年,公司基于充电行业现状及产业协同发展要求,聚焦四城(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开发“光储充一体化”的充电场站业务。在推进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充电场站投资分散的特点,优质项目选址难度较大,短期内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另一方面,充电场站前期一次性投入大,目前阶段场站营收模式单一,以度电服务费收入为主,投资收益相对较低,投资回收期较长。为避免盲目投资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公司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严格控制风险,审慎推进充电业务相关项目投建,因此公司充电业务开发及投建未达预期。
  2025年,公司以能源服务为核心战略,充电场站作为能源服务的重要负荷载体,公司调整充电业务经营策略,降低自有资金的直接投入,以托管合作运营的模式为主,持续扩大充电桩资产运营管理规模,并结合自身在电力服务领域的专业优势,实现电力交易服务、虚拟电厂聚合服务在充电应用场景的有机融合,助力提升充电场站的经营效益和能源服务的多元化。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升经济效益,公司结合充电业务投资进度和最新业务战略规划等,经谨慎研究和分析论证,拟终止使用募集资金投入“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并将其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募投项目。后续涉及充电业务的投资,公司将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
  (二)“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调整情况
  1、项目投资计划和实际投资情况
  2024年4月,公司公告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项目预计投资总额570,000.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70,000.00万元。项目计划在华东、华中、华南、华北、东北和西部等区域重点省份的工商业业主、居民住宅建筑物屋顶等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实施主体为协鑫能科及其在各省市注册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项目中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预计2024年底前建成并网,分批次进行建设。2024年11月,经调整,项目预计完成时间延期至2025年底。
  截至2024年12月底,公司分布式光伏电站并网装机容量约1,557MW。2024年4月,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后,由于市场形势变化,分布式光伏电站转让出售难度加大,公司及时调整分布式光伏开发及运营策略,积极推进项目出表,且部分项目为合作共建模式,为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暂未使用募集资金投入。截至2025年1月31日,“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0万元,剩余募集资金70,000.00万元。
  2、项目调整的原因和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光伏业务最新战略规划,公司后续仍会积极拓展分布式光伏业务,并将募集资金投入优质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结合公司各区域分布式光伏业务最新开发计划,经谨慎研究和分析论证,本次拟调整该项目的投资建设规划、投资总金额,并调整其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新募投项目。
  本次调整后,“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预计投资总额由570,000.00万元调整为364,000.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由70,000.00万元调整为45,000.00万元。项目计划在华东、华中、华南、华北、东北和西部等区域重点省份的工商业业主、居民住宅建筑物屋顶等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实施主体为协鑫能科及其在各省市注册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项目中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预计2025年底前建成并网,分批次进行建设。
  (1)项目建设规划调整情况如下:
  ■
  注:本次调整后,上表中列示的各地区装机容量为预计装机容量,在建设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2)项目具体投资构成如下表所示:
  ■
  该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和经济效益分析等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入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入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调整情况
  1、项目投资计划和实际投资情况
  2024年4月,公司公告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建设“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项目预计投资总额123,000.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80,000.00万元。项目计划在江苏、宁夏、重庆等地区投资建设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储能系统通过升压变接入电网,通过参与当地电能量市场及辅助服务市场等获取收益。项目实施主体为协鑫能科及其在各省市注册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项目中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的储能电站预计2024年底前建成并网,分批次进行建设。2024年11月,经调整,项目预计完成时间延期至2025年底。
  截至2024年12月底,公司在苏州、无锡、南京、南通、徐州、重庆等城市负荷中心投运12座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并网投运总规模达0.7GW/1.4GWh。纳入募投项目“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的四个子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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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5年1月31日,“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29,385.25万元,剩余募集资金50,614.75万元。
  2、项目调整的原因和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储能业务最新战略规划,公司储能业务制定了明确清晰的开发策略,结合各省份储能政策、市场环境等情况,重点在江苏、浙江、广东等区域开发新型储能项目。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经谨慎研究和分析论证,本次拟将募投项目“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调整为“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内容由投建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项目调整为投建新型电网侧储能和用户侧储能电站项目,项目投资建设规划、投资总金额和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等相应调整。
  本次调整后,“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预计投资总额100,000.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69,005.07万元(不包含调整前“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已投入募集资金金额)。项目计划在江苏、浙江、广东等重点地区投建新型电网侧储能和用户侧储能电站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协鑫能科及其在各省市注册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项目中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的储能电站预计2025年底前建成并网,分批次进行建设。
  (1)项目建设规划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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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表中列示的各地区功率/容量为预计功率/容量,在建设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2)项目具体投资构成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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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项目必要性及可行性
  ①响应国家“双碳”目标,储能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关键
  在“双碳”战略引领下,我国风、光发电等新能源装机规模大幅增长,对新能源电力消纳提出更高要求,由于“储能能够显著提高风、光等可再生能源的消纳水平,支撑分布式电力及微网,是推动主体能源由化石能源向可再生能源更替的关键技术”,为缓解新能源对电网的冲击,保障能源供应的稳定和安全,新型储能产业迎来发展良机。
  大力发展新型储能是新能源装机规模快速扩张的必然要求,与常规电源相比,新能源发电单机容量小、数量多、布点分散,且具有显著的间歇性、波动性、随机性特征。随着新能源装机持续增长,系统调节能力不足问题逐渐凸显,电力电量平衡、安全稳定控制等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要在保障电力安全的前提下,接受、消纳占比迅速提高的风光发电电量,亟需大力发展各类储能以弥补电力系统灵活性调节能力缺口。新型储能具有选址灵活、建设周期短、响应快速灵活等特点,与新能源开发消纳的匹配性更好,优势逐渐凸显,加快推进先进储能技术规模化应用势在必行。
  本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型储能项目,对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探索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动电力系统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②符合行业发展态势,实现公司战略转型
  当前,新能源领域蓬勃发展,正是公司推进转型发展的重要窗口期和机遇期。从综合技术要求和投资需求来看,新型储能技术成熟、应用广泛、商业模式可借鉴,并契合公司基因,正是公司转型发展的有效契机。储能行业未来发展前景广阔,为深入贯彻能源新战略,公司必须抢抓储能市场机遇,率先承担转型重任。
  ③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为新型储能行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了产业健康发展。国家层面,2022年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2022年6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2023年10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2024年3月,国家能源局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2024年4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地方层面,2023年7月,江苏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我省新型储能项目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4年2月,江苏省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并网顶峰工作的通知》;2022年5月,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能源局印发《浙江省“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规划》;2024年2月,浙江省能源局印发《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3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3年6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能源局印发《广东省促进新型储能电站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综上,国家和地方政府密集出台政策支持新型储能发展,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政策保障。
  ④具备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人才储备优势
  公司依托多年来在新能源、清洁能源及相关产业的积淀,正在加大对储能业务的拓展,积极推进更多储能电站业务的落地。公司作为新能源领域领军企业,积累了大量企业资源和能源服务能力,已打造了一支优秀的新能源业务团队,团队核心成员具有多年电力系统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新能源电站项目经验,可提供从开发、建设到并网运营全方位一体化服务。另外,公司与地方经研院、设计院有着良好合作关系,可从项目预可研、可研、电力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环节充分考虑电站运营的合理性、先进性、技术性与安全性,在设计前端为项目的长期运营打好坚实基础。
  综上,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人才储备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和管理保障。
  (4)项目涉及报批事项
  公司将根据单个储能电站建设计划及时办理储能备案、电力接入批复、土地和并网等手续。
  (5)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本项目单个储能电站预计全投资内部收益率不低于6.5%,项目总体经济效益良好,能够为公司带来持续的现金流入。
  (6)项目实施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本项目易受国家及行业政策导向、相关技术发展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在实际投资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因政策、法规、市场等方面的变化导致实施计划延缓、投资计划变更及收益不达预期等风险。
  公司将时刻关注经济形势的变化,跟踪市场需求,以国家政策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及时调整开发策略、运营策略等手段降低投资和经营风险。
  (四)“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项情况、节余募集资金的原因及后续使用计划
  1、项目结项情况
  根据《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其中“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计划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某租赁场地实施,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研发设备和信息系统,招聘行业内优秀技术人才,联同外部合作单位,对商用车移动能源系统、乘用车移动能源系统、标准电池包、云平台等子项目进行相应的产品开发,从而增强公司换电业务技术能力及整体信息化水平,提升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项目建设完成后,公司将掌握国内领先的移动能源解决方案,形成丰富的移动能源产品矩阵及技术型谱。项目总投资金额为22,981.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20,000.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商用车移动能源系统开发、乘用车移动能源系统开发、标准电池包开发和云平台开发等。2022年5月,项目实施主体由北京胜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调整为北京胜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鑫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协鑫电港云科技(海南)有限公司和诸暨协鑫科技发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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