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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32版: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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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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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计划制定的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龙净环保拟实施股权激励。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制定本计划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四)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及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全职董事、核心管理人员、中层干部及部分骨干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457人,包括公司全职董事、核心管理人员、中层干部及部分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由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激励工具 本计划采用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 二、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标的股票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3,600万股,约占公司截至2024年11月29日总股本(1,219,603,479股)的2.95%。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3,240万股,约占公司截至2024年11月29日总股本的2.6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90.00%;预留360万股,约占公司截至2024年11月29日总股本的0.3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0.00%。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会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个体授予数量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上述“总股本”为截至2024年11月29日公司总股本1,219,603,479股。 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由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授予日 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应在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按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三、等待期 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的24个月。 四、可行权日 股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五、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分三期行权。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在行权期内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当期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若因特殊情况调整行权期业绩考核指标的,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六、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2.23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2.2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确定方法 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为12.22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为12.17元/股。 三、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同,为12.23元/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及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净资产收益率”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按归属于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计算。计算上述考核指标均不含因实施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 2.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额。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不含披露日)授出,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考核年度及业绩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出,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净资产收益率”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按归属于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计算。计算上述考核指标均不含因实施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 2.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额。 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若因特殊情况调整行权期业绩考核指标的,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若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个人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可递延,由公司统一注销。 (二)对标公司的选取 为了确保股票期权计划中业绩指标的可比性,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的对标公司选取为在国内主营除尘器及配套设备、脱硫脱硝工程项目等产品规模较大的大气环保治理企业,具体如下: ■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公司或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及营业收入指标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价值成长性的重要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反映的是公司经营的收益成果。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前述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行权的条件。只有在两个指标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才能行权,获得收益。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股票期权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在公司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相关法律意见。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一、本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一)授予日的会计处理 由于授予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二)等待期内的会计处理 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成本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 (三)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四)行权日 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确认的资本公积。 二、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公司以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Model)作为定价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选取2024年12月5日作为估值日,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2.16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2.16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7.33%、16.62%、15.98%(采用上证指数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对应期间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三、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日为2024年12月20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合计金额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主要是由于四舍五入导致; 2.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正向作用的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对该等激励对象取消未行权部分的行权资格: 1.持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期权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的当日; 2.持有人违反公司禁令,对公司造成极大不良后果以及其他被公司认定为重大违纪行为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期权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公司认定重大违纪行为的当日; 3.持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期权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当日;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期权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日;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期权计划条件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期权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期权计划条件的当日。 (二)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及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附则 一、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或调整。本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调整。 二、激励对象违反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或转让按照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三、本激励计划在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请审议!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3,600万股,约占公司截至2024年11月29日总股本(1,219,603,479股)的2.95%。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3,240万股,约占公司截至2024年11月29日总股本的2.6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90.00%;预留360万股,约占公司截至2024年11月29日总股本的0.3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0.00%。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会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23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457人。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全职董事、核心管理人员、中层干部及部分骨干员工。其中,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全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9人,拟获授的股票期权总数442.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总数的12.29%。 六、不含龙净环保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本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相关主管部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注:1.本激励计划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2.本激励计划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总则 一、本计划制定的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龙净环保拟实施股权激励。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制定本计划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四)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及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全职董事、核心管理人员、中层干部及部分骨干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457人,包括公司全职董事、核心管理人员、中层干部及部分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由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激励工具 本计划采用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 二、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标的股票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3,600万股,约占公司截至2024年11月29日总股本(1,219,603,479股)的2.95%。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3,240万股,约占公司截至2024年11月29日总股本的2.6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90.00%;预留360万股,约占公司截至2024年11月29日总股本的0.3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0.00%。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会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个体授予数量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上述“总股本”为截至2024年11月29日公司总股本1,219,603,479股。 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由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授予日 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应在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按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三、等待期 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的24个月。 四、可行权日 股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五、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分三期行权。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在行权期内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当期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若因特殊情况调整行权期业绩考核指标的,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六、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2.23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2.2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确定方法 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为12.22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为12.17元/股。 三、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同,为12.23元/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及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净资产收益率”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按归属于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计算。计算上述考核指标均不含因实施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 2.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额。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不含披露日)授出,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考核年度及业绩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出,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净资产收益率”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按归属于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计算。计算上述考核指标均不含因实施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 2.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额。 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若因特殊情况调整行权期业绩考核指标的,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若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个人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可递延,由公司统一注销。 (二)对标公司的选取 为了确保股票期权计划中业绩指标的可比性,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的对标公司选取为在国内主营除尘器及配套设备、脱硫脱硝工程项目等产品规模较大的大气环保治理企业,具体如下: ■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公司或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及营业收入指标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价值成长性的重要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反映的是公司经营的收益成果。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前述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行权的条件。只有在两个指标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才能行权,获得收益。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股票期权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二、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在公司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相关法律意见。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一、本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一)授予日的会计处理 由于授予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二)等待期内的会计处理 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成本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 (三)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四)行权日 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确认的资本公积。 二、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公司以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Model)作为定价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选取2024年12月5日作为估值日,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2.16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2.16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7.33%、16.62%、15.98%(采用上证指数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对应期间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三、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日为2024年12月20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合计金额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主要是由于四舍五入导致; 2.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正向作用的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文件,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三)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在公示期满后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 (六)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七)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八)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一)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二)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三)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五)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一)在可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解除限售/加速行权和降低授予/行权价格的情形。 (三)公司应及时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情况。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尚未授予的权益不再授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二)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其尚未获授的权益不再授予,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三)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六)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公司注销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注销事宜。 (八)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公司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六)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应当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激励对象不享受投票权、表决权、股息权、转让权及公司清盘而产生的权利;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对该等激励对象取消未行权部分的行权资格: 1.持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期权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的当日; 2.持有人违反公司禁令,对公司造成极大不良后果以及其他被公司认定为重大违纪行为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期权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公司认定重大违纪行为的当日; 3.持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期权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当日;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期权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日;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期权计划条件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期权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期权计划条件的当日。 (二)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及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调解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或调整。本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调整。 二、激励对象违反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或转让按照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三、本激励计划在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请审议! 议案四、关于制定〈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龙净环保拟实施股权激励,把公司管理人员与公司发展紧密融合,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考核原则 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部、运营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及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能否行权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考核要求如下: (一)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净资产收益率”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按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计算。计算上述考核指标均不含因实施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 2.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额。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不含披露日)授出,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考核年度及业绩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出,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净资产收益率”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按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计算。计算上述考核指标均不含因实施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 2.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额。 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若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行权期业绩考核指标的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若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个人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可递延,由公司统一注销。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不含披露日)授出,对应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要求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不含披露日)授出,对应考核年度为2026、2027两个会计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第三个行权期一致。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报董事会审核。 八、考核结果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考核工作小组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对象通知考核结果。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考核工作小组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九、考核结果的管理 (一)考核指标和结果的修正考核结束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对受客观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较大的考核指标和考核结果进行修正。 (二)考核结果归档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5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经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销毁。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自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请审议! 议案五、《龙净环保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现金分红规划》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现金分红规划》(以下简称“分红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分红规划考虑的因素及制定原则 公司分红规划的制定着眼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投资者获得感以及促进公司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资金规划及外部融资成本等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 二、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现金分红规划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2024年度至2026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累计实现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40%。 公司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因特殊原因(如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不满足《公司章程》或分红规划的规定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较低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用途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请审议! 议案六、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实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及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为高效、有序完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决定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股东会决议,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中止或终止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等; 2、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政策,制定、调整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在股东会决议范围内确定授予对象、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等与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有关的事宜; 3、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对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根据要求制作、申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申请文件,并根据审核部门的反馈意见和审核意见,回复相关问题、修订和补充相关申请文件; 5、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前,将授予对象放弃认购的股票份额在授予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 6、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完成后,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7、同意董事会决定授予对象是否可以行权并可转授权公司管理层决定、办理及处理上述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事宜; 8、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等; 9、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办理其他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修改、补充、签署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在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存续期内持续有效。 请审议! 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龙净环保 公告编号:2025-016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公示期间:2024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22日。 3、公示渠道:公司内部网站。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邮件或书面等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反馈意见。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公司员工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情况。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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