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9 证券简称:嘉美包装 公告编号:2025-010 债券代码:127042 债券简称:嘉美转债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的概述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额度为129,900万元的综合授信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在上述范围内,公司董事会统一授权董事长陈民先生签署相关协议,不再另行召开会议。上述授信、担保的授权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4)、《关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其中公司拟为子公司广西北海金盟制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金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办理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具体如下: ■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北海金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办理上述综合授信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北海金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资产状况良好,本次担保无需提供反担保,亦不涉及关联交易。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广西北海金盟制罐股份有限公司 1. 成立时间:2011年07月16日 2. 注册地点:广西北海合浦工业园海景大道 3. 法定代表人:陈民 4. 注册资本:18,000万元人民币 5. 经营范围:金属包装的设计、制造、销售,包装装潢印刷,自营和代理一般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 与公司联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 是否是失信被执行人:否 8.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 注: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已审计,2024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 (三)担保最高额:人民币壹亿元整 (四)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五)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六)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际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5,640.00万元(包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1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也未发生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2月18日 证券代码:002969 证券简称:嘉美包装 公告编号:2025-011 债券代码:127042 债券简称:嘉美转债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40元/股(含)。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8)、《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获得回购公司股份融资支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0)、《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9)。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2025年2月18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6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6%,最高成交价为3.3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26元/股,成交金额为1,993,345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人民币4.40元/股(含)。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以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同时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