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2月1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M1919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晟先生担任本次大会主席并主持会议。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9人,独立董事刘力先生因另有工作安排未出席 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业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刘冰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此外,公司聘请的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共同担任。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执委会授权方案〉的议案》。修订后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执委会授权方案》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后同步生效。前述修订后的授权方案全文请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执行委员会授权方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范玲莉、钱嘉禛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