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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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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6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赵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715,2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
  公司副董事长颜雪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474,01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6%;
  公司董事兼副总裁刘尔彬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239,93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2%;
  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郑德伦先生直接持有公司759,22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81%;
  公司副总裁孙圣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349,95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3%;
  公司监事罗渊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4,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1%;
  上述股份中,赵伟先生所持有的股份为通过协议转让取得以及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交易时间至本公告披露日已超过6个月;
  颜雪涛先生、刘尔彬先生、孙圣杰先生所持有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以及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已于2021年2月18日起上市流通;
  郑德伦先生所持有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取得以及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相关股份已于2021年2月18日起上市流通或交易时间至本公告披露日已超过6个月;
  罗渊女士所持有的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取得以及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交易时间至本公告披露日已超过6个月。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近日收到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出具的《关于股东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因个人资金需求,赵伟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883,888股,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合计不超过2%。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941,94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941,94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
  颜雪涛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6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38%;
  刘尔彬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21%;
  郑德伦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16%;
  孙圣杰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16%;
  罗渊女士计划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03%;
  以上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进行,减持期间为2025年3月12日至2025年6月11日,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得减持。
  减持价格均按市场价格确定,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最近一次减持股份情况
  ■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颜雪涛、刘尔彬、郑德伦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瑞松科技的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若瑞松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瑞松科技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持有的瑞松科技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机构的意见对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2.颜雪涛、刘尔彬、郑德伦承诺:
  (1)本人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以及本人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3)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本人所持瑞松科技的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5)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6)在遵守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及本人具体情况而定,并由公司及时予以披露。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并公告;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7)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公司可以变卖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股份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3.刘尔彬承诺:
  (1)本人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以及本人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3)本人将及时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本人所持瑞松科技的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5)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6)在遵守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及本人具体情况而定,并由公司及时予以披露;
  (7)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公司可以变卖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股份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4.孙圣杰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及本人担任董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公司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机构的意见对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5.孙圣杰承诺:
  (1)本人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以及本人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
  (2)如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本人每年减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监管规定;
  (3)减持价格:本人所持瑞松科技的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4)减持数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6)信息披露:在遵守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及本人具体情况而定,并由公司及时予以披露。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并公告;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7)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公司可以变卖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股份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上述计划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自主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等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计划系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经营等产生重大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相关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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