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75 证券简称:众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3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根据《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2月12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建军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会董事审议并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董事对本次董事会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项议案已于本次董事会召开前经公司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同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项议案已于本次董事会召开前经公司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授予完成前,根据授予对象放弃认购的股票数量调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 10、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 1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将对董事会办理上述事宜的授权期限确定为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且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上述授权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涉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则可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理。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综合考虑当前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7,256.86万元投资建设新项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25年3月5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08)。 特此公告。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8日 证券代码:603275 证券简称:众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4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根据《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2月12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祝元北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会监事审议并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是保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实施的必要制度。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事项。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2月18日 证券代码:603275 证券简称:众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5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7%。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C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主营业务: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工业自动化领域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为低压变频器和伺服系统等。公司自主研发和生产的“众辰”品牌低压变频器、伺服系统等产品的功率范围覆盖0.4kW-1,200kW,广泛应用于空压机、塑料机械、工程机械、供水设备、冶金设备、纺织机械、机床工具、化工机械、矿用机械、印刷包装等行业。 (二)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人民币 元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公司本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张建军先生,非独立董事居理先生、李江先生、赵清云先生,独立董事章铁生先生、杜秋先生、蒋海军先生。 2、监事会构成: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祝元北先生,监事黄红雨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刘霄女士。 3、高管层构成: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3人,分别是:总经理张建军先生,副总经理居理先生,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徐文俊先生。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指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下同),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7%。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6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2023年末公司员工总数为655人)的比例为0.92%,包括: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对激励对象范围要求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会可在股东大会授权的前提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予以调整。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0.36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0.3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0.72元的50.00%,即每股20.36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4.02元的50.00%,即每股17.01元。 七、限售期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二)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分3期解除限售,各期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各解除限售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解除限售的当期限制性股票应当终止解除限售,公司将予以回购注销。 八、获授权益、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或对第1条规定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2)上述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比例: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则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公司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历史业绩、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兼顾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的起止日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分3期解除限售,各期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各解除限售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解除限售的当期限制性股票应当终止解除限售,公司将予以回购注销。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事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事宜。 7、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8、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2025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下简称“《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及《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并公告、登记等程序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就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可分多批次),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法律意见书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解除限售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