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瑞康医药”)于2024年11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专项贷款资金及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5 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实施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2024-036)及《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2024年12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48)。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 2025年2月14日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 4,291,8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9%,其中,最高成交价为2.9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93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2,758,265.4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 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