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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06 证券简称:中国一重 公告编号:2025--010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优化管理架构、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实现资源共享、增强业务协同效应,分别于2025年1月23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2025年2月14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依据法定程序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一重集团(黑龙江)专项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重专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一重专项的吸收合并已完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内部相应的审批程序。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一重专项依法注销,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业务及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均由公司依法承继,公司将作为经营主体对吸收合并后的资产和业务进行管理。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或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相关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吸收合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相应债务将在吸收合并后由公司继续承担。
  申报债权方式如下:
  1.申报债权所需材料: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存续的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经债权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可采用现场申报、邮寄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上述资料进行申报,具体信息如下:
  (1)申报时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工作日8:00-12:00、13:00-17:00)
  (2)申报债权登记地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办事处厂前路9号
  (3)邮政编码:161042
  (4)联系人:王朝阳
  (5)联系电话:0452-6810887
  (6)电子邮箱:johnyung0420@foxmail.com
  (7)其他: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公司发出日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在信函封面/邮件标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5年2月15日
  证券代码:601106 证券简称:中国一重 公告编号:2025--009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2月1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西中国一重总部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陆文俊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4人,出席2人,独立董事杜兵、张建平因公出差,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刘昕宇、张皓因公出差,未出席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胡恩国出席会议;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刘万江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东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映川、张佳倩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5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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