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联新材”或“公司”)股东增持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刘晓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1,665,2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68%,刘晓春先生的一致行动人西安鑫宙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宙新材”)持股数量为0股。 ● 刘晓春于2024年12月1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2,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2%,累计增持金额100.34万元。刘晓春先生的一致行动人鑫宙新材于2025年2月13日至2025年2月14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882,3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8%,累计增持金额6,034.40万元。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刘晓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3,580,3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77%。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发生变化。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刘晓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鑫宙新材发来的《关于权益变动触及1%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刘晓春先生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刘晓春先生持有鑫宙新材48.54%股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刘晓春先生作为持有鑫宙新材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鑫宙新材均持有瑞联新材股份,为一致行动人。 2、本次权益变动明细 ■ 注:1、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2、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为截至2024年12月16日的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后为截至2025年2月14日的持股情况。本表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股东增持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是股东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认可而进行的正常增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发生变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4、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权益变动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