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郑广文、张璇、杨爽、崔静、梁倩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郑广文、张璇、杨爽、崔静、梁倩倩: 经查,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创精密”或“公司”)自2023年2月与A公司发生交易购买产品,A公司实为富创精密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对相关交易及时审议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长郑广文、总经理张璇、时任财务总监杨爽、现任财务总监崔静、董事会秘书梁倩倩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事长郑广文、总经理张璇、时任财务总监杨爽、现任财务总监崔静、董事会秘书梁倩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完善内部控制,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对相关错报及时全面进行更正,充分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将严格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按时提交相关整改报告。 基于商业合作安排,A公司协助公司对部分物料进行采购,公司于2023年2月起与A公司发生交易。鉴于公司实控人郑广文先生曾为A公司股东提供资金支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5.1条第(十五)项规定的“实质重于形式” 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公司追认A公司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A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并将2023年、2024年1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A公司与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追认为关联交易。2023年度公司向A公司购买产品、商品金额为3,559.65万元(不含税),2024年预计不超过2,897.63万(不含税),占年度同类业务占比约2.14%。 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