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回起诉,收到法院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亚联发展作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8,850,076.44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联发展”)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粤0305民初996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9年4月及2023年2月,北京国安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科技”)与公司签订《深圳地铁三期工程10号线通信系统设备及服务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公司与国安科技就合同剩余款项的支付方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国安科技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4年12月收到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2024)粤0305民诉前调30752号】,同月公司与国安科技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国安科技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经双方和解,国安科技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认为,国安科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安科技撤回起诉;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国安科技自行承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亚联发展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诉金额合计约396.16万元。亚联发展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已根据《和解协议》支付相应款项,无需支付违约金,《和解协议》已顺利履行,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国安科技已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书,公司因本次诉讼事项被冻结的资金已解除冻结。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粤0305民初9964号】。 特此公告。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