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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14日 星期五 用户中心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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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366 证券简称:播恩集团 公告编号:2025-015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和时间:2025年2月13日(星期四)15:30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13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5年2月10日(星期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广陈路136号播恩集团办公楼9楼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新华先生
  7、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3人,代表股份113,96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25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113,54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627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6人,代表股份42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87人,代表股份42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6人,代表股份42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9%。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73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4%;反对2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6%;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653%%;反对2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960%%;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87%。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审议通过《关于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7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3%;反对15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5%;弃权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639%;反对15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069%;弃权1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92%。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8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7%;反对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2%;弃权4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97,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118%;反对85,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409%;弃权40,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坚鑫、何晓平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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