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谈行、臧源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谈行、臧源渊: 经查,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公司2021年与上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电器厂发生关联销售2,399.68万元,与思贝尔电气有限公司发生关联采购387.53万元,上述交易金额分别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3.28%、0.53%。公司2022年与上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电器厂、思贝尔电气有限公司、福州亿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分别发生关联销售7,205.22万元、425.73万元、422.95万元,与上海量乘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关联采购437.93万元,上述交易金额分别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9.13%、0.54%、0.54%、0.55%。公司未及时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3年4月27日、2023年5月19日才分别完成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谈行、董事会秘书臧源渊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提高规范意识,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