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上证科 创板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74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24年6月6日生效。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根据《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该ETF上市后,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变更为该ETF的联接基金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该联接基金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该联接基金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等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确定。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公司旗下的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25年1月15日成立,并于2025年1月24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本公司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决定将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据此修改法律文件。 相关情况如下: 一、转型变更为联接基金 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后,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简称变更情况如下,各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 ■ 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保持不变。 二、关于修改法律文件的说明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中涉及基金转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除上述涉及基金转型的相关内容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与补充。上述修改事项已向监管机构履行备案手续,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具体修改详见附件。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修订后的《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和《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自2025年2月14日起生效,原《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于当日失效。 本公告仅对本次法律文件修改的事项予以说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gwfmc.com)查询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06(免长话费)进行咨询。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2月13日 附件1:《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 ■ ■ ■ ■ 附件2:《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 关于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 暂停申购及赎回业务安排的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