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增文先生: 因你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的责任人员,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夏增文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依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对夏增文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吉证监处罚字〔2015〕1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告知书(联系电话:0431-85097698/85097838)。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我局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