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5年02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5-009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埃夫特”)股东上海鼎晖源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晖源霖”)持有公司股份50,444,4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6678%。上述股份来源为鼎晖源霖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并已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2024 年10 月1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埃夫特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因自身资金需求,公司5%以上股东鼎晖源霖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0,435,600股,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024年11月1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埃夫特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鼎晖源霖于2024年11月6日-2024年11月12日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6,617,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683%。
  2025年2月6日,公司收到股东鼎晖源霖发来的书面告知函,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区间届满,在本次减持计划期间,鼎晖源霖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9,172,800股,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1.7580 %。现将其相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是□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未实施√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未达到√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是√否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7日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5-008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2月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万春东路96号埃夫特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游玮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董事会秘书康斌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对2024年度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监事辞职暨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议案1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芜湖远宏工业机器人投资有限公司、芜湖远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Phinda Holding S.A.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针对该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文豪、周良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2月7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