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在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基金管理人可以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25年2月5日(含)至2025年3月4日(含),投资者可在此期间办理申购及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申赎情况延长开放期,管理人对开放期进行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监管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本基金自开放期结束之日起次日(包括该日)起至下一个开放期首日(不包括该日)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1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不少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其余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本基金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后续开通将另行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后续开通将另行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后续开通将另行公告。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利广场E座东方路18号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联系人:施越 客服电话:4008895597 网址:https://htamc.htsc.com.cn/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 7.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无场内份额,不安排场内销售机构。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基金每个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华泰紫金智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泰紫金智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华泰紫金智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之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2月5日